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如何超越概念法学

如何超越概念法学


莫志宏


【关键词】概念法学 超越 理论
【全文】
  
  概念法学源于19世纪中叶以后由历史法学演变而来的“潘德克顿法学”,它以罗马《学说汇纂》为其理论体系和概念术语的历史基础,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和构造法律的结构体系。正是在概念法学的基础上,大陆法系科学的法学理论才得以形成,并且极大地影响了世界上许多国家民法典的制定。在许多学者看来,追随德国法系的中国民法过多地受制于概念法学的僵硬性与封闭性而变得越来越与现实隔膜。早在1997年王卫国教授就提出“超越概念法学”。在随后的几年中,民法学者就概念法学于民法理论的建设所带来的利弊进行了一系列的讨论,最近有关的争论则出现于民法典草案的制定中。在资深的民法学家中,有对德国民法典以及德国的概念法学情有独钟的(如梁彗星),也有对德国模式采取批判加综合态度的(如江平),有对传统民法理论加以重新阐释或维护、辩解的(如尹田),也有对传统民法理论提出质疑并试图加以改造、乃至抛弃的(如台湾的苏永钦)。很少有哪一个学科享有如此博大精深的传统、有如此众多出色的专家、但同时又对该领域如此重大的问题存在如此之大的分歧。按照科学史学家库恩的理论,这只能发生于学科的范式转换过程中。为了说明范式的转换,首先必须明确主导的范式是如何运作的并为何在一定的时期会受到冲击。
  由于“罗马法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因此,几百年以来,在继承罗马法的国家中法学家们的工作主要就是对罗马法进行注释以及评论,并对罗马法根据现实做一些个别的修补工作。从世界上第一个民法典《法国民法典》诞生至今,在罗马法的基础上最大的创新是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以及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德国民法典》,是它们第一次以有体物为基准,将笼统的财产概念予以分门别类从而形成了有序的民事权利体系。以后的民法典制定,不管最终是否以德国模式为典范,都比较强调对概念的分析以及民法典的逻辑性、体系性,即便有的民法典出于现实的需要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逻辑严密性的要求,但在民法理论中,法学家们可以说从来都是立足于这些方面而进行研究的。以罗马法为源泉、以德国民法典为楷模、以形成严谨的概念体系为目标,由此而发展起来的一整套研究方法,大体上我们说,这就是存续了两百多年至今仍居主导地位的研究范式。它很大程度上继承了潘德克顿法学的衣钵,因此,认为现在的民法理论仍然处于概念法学的禁锢中并没有大的偏差。这种研究范式最大的特点也是其最大的弱点并不在于它对概念和逻辑的强调(这只是表象而已),而在于它在追求体系的严密性的过程中忽略了研究中真正的主人公,即现实生活。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使得这种研究范式的生命力非常有限,当现实生活越来越远离与既有概念体系相对应的生活形态时,这种研究范式的大限也就临近了。二十世纪中后期知识经济的兴起,大大加速了这种研究范式的衰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