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例涉外海难免责争议案代理词
郭国汀
【关键词】沉船 适航 海难
【全文】
代 理 词
案号(1997)厦海法商初字第016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中国首例涉外海难免责争议案业经两次开庭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有诉权及被告是否有权依据“海难(海上危险)”主张免责。经深入细致地研究本案基本事实、相关证据及有关法律和专论,我们认为原告已合法取得代位求偿权,被告的海难免责之抗辩主张不能成立。兹阐述理由和根据如下:
一、 本案的基本事实。
1996年1月上旬,中港化工塑料有限公司(中化公司)向台湾奇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奇美公司),购买504吨ABSRESIN,价格条件为FOB高雄每吨1160美元,总价584,640美元。1月13日中化公司向中国保险香港公司(中保公司)就该批货物投保了自台湾高雄经香港中转到福州马尾的一切险,保险金额为676,368美元(证据1)。该批货由“La Seine”轮从高雄运到香港中转“中钢28”轮运往福州。
中化公司委托香港金厦航运有限公司(金厦公司)承运该批货物(证据12),金厦公司则委托其在台湾的代理Dynamic公司负责办理高雄致香港的一程运输。1996年1月15日台湾怡合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怡合公司)作为Dynamic公司的代理在台北签发以奇美公司为托运人、中化公司为通知人的第JHO-601-080-FEU-KSS号指示提单(证据15)。同日,荷兰渣华公司在高雄签发以怡合公司为托运人、金厦公司为收货人的第KHHEA508号记名提单(证据17)。
1996年1月16日,中化公司与汕头金圆区物资供应公司签订第95DK453号买卖合同,将上述货物以CIF福州总价614,880美元卖给后者(证据2)。同日,金厦公司指示渣华公司签发香港到福州的二程提单,注明托运人:中化公司;收货人:福州保税区斯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斯兰公司)(证据18)。
1996年1月26日,渣华公司传真万得福公司称:“托运人已将全套(三份)正本提单放行给我们,请依收货人公司的保函,将货物给收货人而无需提交正本提单;最终收货人是:福州保税区斯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斯兰公司)(证据16)。
1996年1月27日,渣华公司在香港签发以中化公司为托运人、斯兰公司为收货人的第KHHEA508号记名提单(证据3)。同日,万得福公司在香港签发以华厦企业有限公司为抬头的,以渣华公司为托运人,斯兰公司为通知人,凭持有原始第KHHEA508号提单者指示的第FK204号指示提单(证据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