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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法学在与现实社会学的冲突中走向妥协—论现实哲学视角下“安乐死”中国化之理性选择

  另外,针对目前制定“安乐死”法的困难,笔者建议从立法步骤方面作出一些阶段性推进的努力:1、用判列的形式解决当前社会中已发生和以后一段时间内将要发生的“安乐死”案件。2、在某些商品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制定“安乐死”地方性单行条列。
  总而言之,笔者以为,在我国只有当一些立法条件相对充分具备时,方可推出“安乐死”法。这个过程相当漫长而非朝夕可就。我们需用理性的态度冷静地对待它,而不能急躁冒进,否则将会产生极大的盲目性,由此也将给社会安定带来悲剧性的后果。因此,在现行法律情况下,对实行“安乐死”的行为作为具有法律依据的结论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不能以非罪论处,只是可以从宽处罚,或者综合个案情节,视具体情况,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毕竟,在今天这样一个“警察国向法治国过渡” 的阶段,为了以更低的成本更好更快地建设法治国刑法文化,迈进法治社会,或许这同样是一种现实选择的宿命。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
1) 参见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及其局限性》载于《现代法学》2002年8月第24卷第4期,第5页
2) 参见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及其局限性》载于《现代法学》2002年8月第24卷第4期,第6页
3) 参见叶高峰:《“安乐死”的法律思考》载于《刑法问题与争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第二辑,第400页
4) 参见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列与学理研究》分则篇(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2页
5) 参见叶高峰:《“安乐死”的法律思考》载于《刑法问题与争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第二辑,第402页
6) 参见叶高峰:《“安乐死”的法律思考》载于《刑法问题与争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第二辑,第403天
7) 参见陈兴良:《法治国的刑法文化》载于《中国刑法学精粹》2001年卷,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第5页
8) 参见陈兴良:《从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二元社会建构中的刑法修修改》载于《刑事法评论》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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