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毫无疑问的得出这样的结论——“安乐死”中国化的道路在
刑法文化、受众观念意识、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等诸方面都受到了极大的阻挠,它在以条件论为其方法论基础的“相对合理主义”的现实哲学面前是显得多么的苍白无力。
在冲突中走向妥协
至此,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现实法学理论认为,“安乐死”并不侵犯任何重大法益,符合我国刑法理性的初衷。其更多地从一个完善的法治社会的角度,站在用法律治理社会、保障人权、保护社会集存利益的需要的立场上反对对个体生命的剥夺,是一种法治社会的期盼、塑造和构建。而现实社会学理论认为“安乐死”中国化确实受到诸方面因素的限制和阻挠甚至显得举步唯艰,其更多地从一个有待完善的社会的角度,反对对个体生命的不合普遍公正合理性的剥夺,是一种现实社会的适应、维系和治理。然而,归根结底,我们可以说这是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一种永恒冲突。
尽管上面我们看到现实法学与现实社会学在对“安乐死”的分析中突现出明显的对立性,但笔者仍旧发现,两种哲学在分析“安乐死”的最终选择上是一致的,具体表现为:现实法学“想”反对“安乐死”的存在但它又不得不承认“安乐死”确实具备“有条件的放生”之必要性,最终现实法学在与现实社会学的冲突中走向了妥协,这或许就是“安乐死”中国化哲学道路选择的一种宿命吧!
那么,究竟何谓“有条件的放生”?其现实的存在理性又何在?
正如“相对合理主义”理论所表明的那样,由于合理是相对的,需中国实行法治及司法合理化过程中,不能不容忍某些不合理,包括某些不规范甚至不尽合法的行为。正如实际上一个对“经济人”进行普遍追究的制度是实行不了的。社会不允许你这样做,有限的资源也不支持你这样做。
具体到“安乐死”中国化的问题,我们同样为求以合理的方法实现合理的目的,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条件,我们要实现这些目的,有时只能采取某些不尽合理但却现实的方法,在这里我们便选择了严格限制条件下的“有条件的放生”。
根据人身生命权不可随意处置的特性,如果一旦出了偏差,后果将是无法弥补的,以及“安乐死”牵涉到扶养、继承等一系列问题,避免借“安乐死”谋财害命等违法犯罪现象发生。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公开认可“安乐死”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对“安乐死”施行条件进行一定的合理性构想。按照我国著名刑法学家赵秉志教授所言,“安乐死”中国化的严格限制条件应包括两个方面,即“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 在此笔者不再一一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