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书分为3编:总论、分论、别论。总论系对
公司法基本理论的法哲学、法史学观照,对公司和
公司法的基本问题做了全面、深入、细致的研究,以为全书的展开奠定坚实的基础。在这一编中,作者不仅讨论了许多历久而弥新的“老”问题,让老树发出了新芽,更讨论了许多“与时俱进”的新课题,欲使
公司法之学术之树长青。总论编凡4章,第1、2章中对公司历史源流的考察和对台湾、香港公司法律制度的研究以及对海峡两岸
公司法的比较等,都融进了著者独到的思考。第3章是对公司功能的法律评析,在这一章中,作者对公司的集资功能、企业法人化功能、企业管理现代化功能和明确产权功能做了深入浅出的剖析。尽管这部分内容看起来似乎很“老”,但它依然契合着时代和实践的需要,并不过时。只要看看那无以计数的挂着“公司”之名却无有半点现代公司运作机制影子的形形色色的“现代企业”,我们就知道为何在当下仍有对公司的功能予以详细阐释的必要。当然,著者的目的并不仅在于对公司功能做一种意识形态般的关照,其醉翁之意在于期望通过自己的学术研究为经济社会中各式各样的公司们提供一种功能参照,俾望所有的公司在拥有了多年的公司之 “形”后,能早日拥有公司之“神”。第4章是对公司股权性质、公司人格否认、公司转投资的研究。公司股权性质是一个历久弥新的问题,早在公司制度刚被引入中国的时候,这个问题就是相关学科(而不仅仅是法学家)的学者们孜孜求解而不得的难题。即便到了今天,恐怕也不敢说这个问题已经不成其为问题。著者通过多年的苦心研究发现,这个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端在于学者们过于崇尚所谓“理性”和概念的力量,企图用概念来裁剪现实,结果自然是徒劳而无益,立论难以服人(兴许也未必服己)。著者以面向问题、面向现实的态度,通过严密的论证后认为:股权不是债权,也不必是债权;股权也不是物权,也不必是物权。股权是第3种权利,当然也可能是第4种、第5种、第x种……一句话,股权就是股权!公司人格否认是近年公司法学界研究的一大焦点,著者结合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对公司人格否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提出了极富针对性的建议。在这一章的最后一部分,著者对公司的转投资问题做了开创性的研究,如对转投资限额的理解、转投资的利弊以及现行《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简称,下同)关于转投资规定的缺陷及其完善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