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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务资信公示制度

       结  语
  网络商务对我们而言是一个充满未知数的陌生领域,它对法律规范的需求已经超出了我们现有的法律供应能力。当网络商务迫切要求我们提供一个完善的信用机制的时候,我们法律界却无所作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对网络商务这一领域不了解——因为不了解,所以不知道该采取何种措施才能产生预期效果,以至于最终不敢采取措施。在本文中,笔者只是在这方面作了一个初步尝试,对于网络商务资信公示制度的一些细节问题,比如网络商务资信公示的赔偿责任限制问题、网络商务资信公示制度的立法模式问题等,笔者尚未形成成熟的想法。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我们今后作进一步的探索。
  
  
【注释】  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部助教。
   
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85页。
   
目前在商务理论界,很多人将网络交易安全理解为交易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以及不可抵赖性。参见蔡岩兵、贾素彤:《电子商务——走进数字化商务时代》,知识产权出版社2000年版,第213页;谢垂民、罗凤翔:《国际电子商务》,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年版,第143页。显然,商务理论界主要是从技术的角度理解交易安全。然而,在法学界,交易安全这一概念主要指交易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效果,这一方面需要相关技术手段的保障,另一方面还要求当事人具有良好的信用以及法律规则具备合理性。本文就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交易安全这一概念的。
   
邱海洋:《略论信息公示制度的改进》,载《民商法纵论——江平教授七十华诞祝贺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731页。
   
江平、程合红:《论信用——从古罗马法到现代社会》,载《东吴法学》,苏州大学百年校庆特刊,第29页。
   
高富平、方有明:《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http://www.chinacyberlaw.com/, 2002年5月19日浏览。
   
阿拉木斯:《政府管理网络与电子商务的原则初探》,http://www.law-ec.org/index.html,2002年4月12日浏览。
   
前引邱海洋论文。
   
在本文中,笔者将在同等意义上使用商事登记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这两个概念。
   
苏惠祥主编:《中国商法概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71页。
   
阿拉木斯:《电子政务》,http://www.law-ec.org/index.html,2002年4月12日浏览。
   
美国政府早在1993年就推出了“电子政府”计划,2001年部分国会议员提出了《电子政府法案》(‘E-Government Act’),该法案对政府服务网络化的一些基本问题作出了规定。
   
http://www.hd315.gov.cn/. 2002年5月22日浏览。
   
王纪平:《工商行政管理走进网络经济》,http://www.hd315.gov.cn/. 2002年5月22日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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