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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务资信公示制度

  据权威人士介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目前已经着手开发电子版营业执照系统。而对于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目前我国只有少数几个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在线查询服务。对于企业年检结果,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尚未有在线公示之实践。“中国红盾网”(又称“中国工商企业资信网”)的企业信息查询系统提供了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查询、企业经营状况查询、光荣榜、黑名单等在内的资信公示服务。然而,这些服务在性质上到底是一种公务行为还是商业行为耐人寻味。从网站简介可以看出,该网站是由北京红盾信息有限公司所有,而且从其类别域名“com”也可断定该网站属于商业组织的网站。但是该网站首页所标明的红盾信息有限公司的地址却在北京市工商局院内,网页中所发布的大都是北京市工商局的政务通告,数据库中的信息都直接来源于北京市工商局。总之,很多迹象都表明该网站与北京市工商局具有很深的渊源。该网站性质的模糊性导致其权利义务难以界定。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以立法方式明确地规定商事登记机关有义务逐步将上述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年检结果等在内的六种信息在其网络工作平台中进行公示,从而做到权责分明。
  (三)网络商务资信公示活动中的国家赔偿责任
  商事登记机关在网上工作平台中发布的网络经营者资信信息如果不真实的话,将会导致利害当事人遭受损害:假如这些信息夸大了网络经营者的资信水平,那么信赖这些信息从而与该网络经营者开展交易的相对人就可能遭受损害;假如这些不真实信息贬低了网络经营者的资信水平,那么该经营者本身将可能遭受损害,比如商事登记机关错误地将网络经营者列入黑名单,从而导致其顾客数量急剧减少。资信公示对商事登记机关而言是一种公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如果商事登记机关因违反法定条件与程序而导致所发布的网络经营者资信信息不真实,那么因此而受害的当事人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由于商事登记机关在网上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布网络经营者的资信信息,所以一旦此种信息失真,受害的交易相对人可能成千上万,而且某些相对人所遭受的损害可能数额巨大。对于如此众多的受害人所遭受的数额难以预料的损失,国家如果都予以全额赔偿,将会给国家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这对于我国刚刚起步的电子政务的进一步发展显然是不利的。笔者认为,应当对这类案件中的国家赔偿责任作一定的限制。具体而言,有关法律应当规定:如果受害的是交易相对人,那么该相对人就每笔基于对不真实资信信息的信赖而达成的交易所能获得的赔偿额不得高于××元,而该相对人所能获得的总赔偿额不得高于××元;如果受害的是其资信状况被公示的网络经营者本身,那么该经营者所能获得的赔偿额不得高于其注册资本的×%;如果商事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故意发布不真实的资信信息,那么,受害人可以向该工作人员请求赔偿其实际损失额与国家赔偿额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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