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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务资信公示制度

  其次,网络商务资信公示制度有利于督促网络经营者提高自身的商业信用。
  资信公示将会给网络经营者带来两种效果:一方面,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经营者而言,资信公示将会扩大其知名度,吸引起来越多的顾客,创造无限商机,这本身就是一种很好的广告。另一方面,对于信用较差的网络经营者而言,资信公示将会产生对其极为不利的影响,降低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其顾客将会变得起来越少,最终该经营者可能无法在网络中生存。为了避免出现这种结果,网络经营者必然会想方设法提高自己的商业信用,整个网络市场的信用度也将随之提高。 从这个角度看,资信公示制度是对企业经营的一种有效的监督手段。
  最后,网络商务资信公示制度有助于推动网络商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近几年来,中国网民的数量增长速度惊人。CNNIC2002年1月的一份统计报告表明,1997年10月我国的上网用户只有62万人,而到2002年1月,上网用户激增至3370万人。在这些网民中有31.6%曾经在网上购买过商品或服务,然而经常参与网络交易的却廖廖无几,其主要原因恐怕就在于网民对网络商业信用心存担忧。与传统商务相比,网络商务对商业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没有在线信用就没有网络商务。 网络商业信用水平低,这是我国网络商务进一步发展所必须逾越的一大障碍。如前所述,网络商务资信公示制度有助于督促网络经营者提高自身的信用,而网络商业信用一旦得到提高,网络商务走向繁荣也就不再只是一个幻想了。
  总之,网络是一个陌生人的社会,在法律缺位的自然状态下,整个网络的信用度必然比较低。然而,如果我们确立网络商务资信公示制度,就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强大的信息传播功能,增进网络交易者之间的相互了解,督促他们严格自律,守信经营,从而营造出比传统市场信用度更高的网络市场信用度。 笔者认为,我国的网络商务资信公示应包括两种:其一,商事登记机关依职权将网络经营者的资信状况予以公示;其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会员商家的资信状况予以公示。以下笔者将分别对这两种资信公示所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商事登记机关对网络经营者资信的公示义务
  (一)商事登记机关承担网络商务资信公示义务的理论依据
  在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在商事登记程序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申请人所提交的包括验资证明在内的各种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还要将商主体的注册资本、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记载于商主体登记簿,同时核发营业执照;对于商法人,还要以一定方式发布商法人登记公告。 无论是登记、公告,还是颁发营业执照,都具有将商主体的资信状况予以公示的作用。在传统交易模式下,交易相对人可以通过查看商主体的营业执照中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记载事项来初步了解其资信状况,如果觉得营业执照不可信,还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阅商事登记簿来进一步了解商主体的资信状况。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来说,登记、公告、颁发营业执照以及允许交易相对人查阅商事登记簿既是它的一项职权,也是它的一项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履行这项职责直接关系到市场交易能否安全有序地进行。在传统商务模式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资信公示义务,在商务活动进入网络化时代之后,这项义务依然存在,只不过其履行方式应当由传统的窗口查询变为在线公示。商务的网络化客观上要求商业监管走向网络化,电子政务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制度保障。 在欧美发达国家,电子政务已经进入实际运作阶段而且开始走向法制化。 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就显得有点落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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