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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务资信公示制度

网络商务资信公示制度


杨代雄


【摘要】商务活动已经步入网络化时代,然而,商业信用水平低之问题却严重阻碍着我国网络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对于网络时代的信用危机,商法的应有回应是确立网络商务资信公示制度。具体而言,我们应当以立法方式规定商事登记机关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有义务将网络经营者的注册登记资料、违法情况及其他资信信息公之于众,而且应当对这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关键词】商业信用;资信公示;网络商务;网络经营者
【全文】
  引  言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信用基础。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低下。在市场交易中,商业欺诈、拖欠债务、假冒伪劣等不良行为层出不穷,交易安全无从保障、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在这种背景下,网络商务走进我们的生活。在网络中,远隔千里且素不相识的人可以非常方便地传送信息进行交易,从而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然而,网络交易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在传统交易模式下,信用水平尚且如此低下,那么,在以虚拟性、远程性为本质特征的网络交易模式下,商业信用如何保障?这个问题能否解决以及何时解决直接关系到网络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对于网络信用危机问题,商法应当有所回应。笔者认为,目前当务之急是建立一个网络商务资信公示制度,这是保障网络商业信用的最有效且最可行的途径。本文将从商法角度对网络商务资信公示制度的若干基本问题进行初步探索。
   一、构建网络商务资信公示制度的必要性
  网络商务资信公示是指以一定的方式将参与网络交易的经营者的资信状况公之于众。笔者认为,我国必须尽快建立网络商务资信公示制度,理由如下:
  首先,网络商务资信公示制度有利于维护网络交易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事网络交易,人们最担心的恐怕就是交易的安全性 。网络交易缺乏安全性,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网络系统及相关技术(如加密技术)不够可靠。黑客攻击、操作失误、信息在传递过程中泄密或被纂改等风险时刻威胁着网络交易的安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2年1月公布的一份调查统计报告表明,目前我国有31.0%的网民认为网络交易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系统与技术方面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其二,网络商业信用水平低。CNNIC的上述报告表明,30.2%的网民认为网络交易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及厂商信用得不到保障。网络交易具有远程性与虚拟性特征。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从事交易活动,交易者的名称可能是虚假的,资本可能少得可怜,甚至已经负债累累、濒临破产,他还可能是一个不诚实的商人,经常违约或从事商业欺诈。这类现象在网络中大量存在,严重损害了交易的安全性。
  网络系统及相关技术不可靠之问题,只能通过改进网络设备、提高相关技术的方式予以解决,而网络商业信用问题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建立网络商务资信公示制度,由特定的人或组织以一定的方式将网络经营者的身份、资力、守法与违法情况等资信状况公之于众,可以使不特定的交易相对人在与该经营者开展交易之前,能够充分掌握这些信用信息,从而避免与信用不佳的经营者开展交易。这一点对于广大网络消费者而言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在传统交易模式下,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本来信息就不对称,在网络中,这种不对称显得更为严重,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将经营者的资信状况提供给消费者的话,消费者在与网络经营者进行交易的时候就会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其所面临的交易风险非常大,很可能因欺诈而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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