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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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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曾发表于《中外法学》2003年第2期。2001级硕士研究生韩春晖同学为本文的写作与讨论提供了大量帮助。特此致谢。
  [1] 柳斌杰主编:《WTO协议解读》,四川人民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219页。
  [2] 《改革审批制度,实现转变政府职能的新突破》(特约评论员文章),载于《深圳特区报》1997年7月29日。
  [3] 这一数据来源于周汉华等:《构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审批制》,载于《经济日报》2001年5月20日。在文中,曾参加中央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研和方案设计工作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周汉华指出:“行政审批项目具体数字很难说得准确,因为统计是非常困难的。”而以上数据是该文中公布的2001年5月各有关部门清理的结果。由于各审批部门自身利益的考虑,可以断言实际数量肯定大于这一数字。如肖金明在《行政许可制度的反思和改革》,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6期的这篇文章中指出:“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中,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各种审批规定就有2500余项。”
  [4] 周汉华等:《构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审批制》,载于《经济日报》2001年5月20日。
  [5] 根据《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所列事项概括所得。
  [6] 根据《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之(一)(二)(三)归纳所得。
  [7] 《改革审批制度,实现转变政府职能的新突破》(特约评论员文章),载于《深圳特区报》1997年7月29日。
  [8] 毛寿龙:《中美行政审批制度及其改革之比较》,载于《安徽决策咨询》2001年第5期。
  [9] “马太效应”是发展经济学不平衡发展理论的一种认识。即:多数国家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几乎普遍存在着区域发展不平衡现象,具有相对好的发展条件的地区利用其区位优势,并以此积累技术、资金、市场等方面的优势,走上良性发展道路,导致其与后发展地区差距进一步扩大,产生所谓马太效应。笔者认为,审批制度规划不合理会使技术、资金、市场等方面的生产性要素在地区和企业间的分布不合理,必然加速马太效应的形成。
  [10] 毛寿龙:《中美行政审批制度及其改革之比较》,载于《安徽决策咨询》2001年第5期。
  [11] 肖金明:《行政许可制度的反思和改革》,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6期。
  [12] 我国《公司法》第三章第一节详细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其中第77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13] 宋永新:《新型的美国有限公司法评述》,载于《外国法译评》(法学译丛)1999年第4期。文中指出:“美国《统一有限公司法》规定:‘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均可向州务秘书交存组织章程,组织一个或更多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就大多数州看,一般对公司设立没有特别规定。”此外,[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著,李存捧译:《公司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第26页也指出:“组建公司的程序实际非常简单,许多程序可以由一个合格的法律秘书来完成。”
  [14] 宋世明:《我国中央政府经济职能转变途径述评》,载于《新视野》2001年第3期。文中指出:“从财政收入来源看,税费并存,以费挤税,管理失范。1999年中国税收收入达1万亿人民币,当年有统计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达3385 亿人民币,约占预算内收入的1/3,其它预算外资金收入无法统计。(注:资料来源:李岚清副总理2000年11月20日在国家行政学院省部级干部财税专题高研班所作的演讲:《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建立公共财政的初步框架》)”。 张红:《 借鉴国外税法改革的经验,完善我国税法体系》,《河北法学》2000年第3期。文中也指出:“我国税外收费规模日益扩大,严重挤占了税收收入,导致基金、收费占政府收入的比重过高,而税收收入占政府收入的比重过低。以1998年中央预算为例:税收、基金、国债共计9186.5亿元,其中税收收入只占30%,收费等收入占11.6%;省以下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比重过大的问题更加突出,非税收入甚至超过地方预算内的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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