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并不是意味着要取消审批制度,审批制度虽然有种种弊端,但还有其存在的价值。所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点应是进行制度创新,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第一,要调整行政审批的范围。首先要退出一些领域。对于生产性和营利性的项目交由市场规则来管理,采取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方式取代现有的行政审批制度,将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权力交还给企业。二是要保留一些领域。对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关系国计民生的专营专卖项目,少数重要商品的价格和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少数必须严格控制的指令性计划指标可以适当地保留审批。三是要弱化一些领域。如对一般的管理事项可以采取备案制代替行政审批;对于凡是能够事后进行监督的事项,应该采取核准登记制代替行政审批,或者彻底放开。四是要强化一些领域。对于确实需要审批的领域,尤其是城市规划、土地开发和利用、环境保护、财政支出项目,以及涉及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安全的特种行业和项目,不仅要审批,而且要从紧、从严。
第二,要改进行政审批的方式。要结合审批事项的不同情况,对审批方式进行适当的改革。比如,可以将许多部门分散审批改为联合审批,或将许多部门审批归口到某一个或两个部门依法集中审批,实行会审制,也就是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可以将省厅审批,改为地方政府职能局审批,到省厅备案。还可以完善政府各部门间的网络建设,实行网上联合审批,借助现代化手段,实行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政府管理。
第三,要完善行政审批的程序。“现代行政法机制乃由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整合而成”,[38]而民主的程序制度正是这两种机制的体现,这也是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必须努力完善的方向。主要应完善以下几方面的制度:一是信息公开制度即审批条件和标准公开制度。即获得许可或批准的条件、申请所需文件或材料、案件受理部门、费用标准、结案时限等信息应当在机关办公地点、机关手册、机关互联网中公开,并可免费索取或下载。二是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的制度。即对于审批报告中的疑难之处或不明之处,审批人员不作个人的主观臆断,而是听取行政相对人的说明、解释。三是审批决定说明理由制度。即行政机关不论是否批准项目,都要说明其作出决定的理由。四是行政审批案卷制度。即行政机关要对其审批过程制作文本,实行规范化操作。五是回避制度。即如果行政审批人员和审批项目之间有利益关系必须回避,不得干涉这一项目的审批过程。六是利害关系人的听证制度,即一个审批项目可能影响到多个行政相对人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时,应该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四,要严格具体审批项目的设立。要尽快制定《
行政许可法》。[39]该法应当对行政审批的设定、职权、审批机关、审批范围事项、审批责任以及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作出更加完备和可行的规定,使行政审批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良法可依。首先,一方面,许可审批应当依照权限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规章及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许可审批。另一方面,只要不影响国家利益,即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规定,地方政府也可以不设置许可审批。其次,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时,必须严格控制许可和审批的设定。审查立法草案时应当着重审查设定该项许可审批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五,要强化行政审批的监督机制。一是要强化行政监督的作用。一方面要加强对审批机关的审计监督,杜绝审批过程中的单位和个人的“私利”;另一方面是要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察监督,防范审批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以权谋私,盲目审批,利用审批搞小部门的利益垄断。二是要强化司法监督的作用。司法监督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审批行为的重要条件。目前,由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太过狭窄,保障法院行政判决执行的措施乏力,影响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实行审批行为的监督。要改变这种局面,一是要努力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允许人民法院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这样,行政审批的标准、条件和依据都置于司法权的监督之下。二是要加强法院的独立性,改变人民法院的人、财、物都受制于行政机关的局面,让法院真正独立办案,敢于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监督。三是加强对行政判决的执行,使人民法院对行政审批的监督能够真正地落到实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 结语
公共选择学派代表人之一塔洛克指出:政治决策机制中充满着“政治寻租”。[40]行政审批中也是如此,其中的种种问题和缺陷都与政府、行政机关以及执法人员的政治利益甚至经济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对行政审批制度的制度创新,以制度创新来抑制寻租性腐败势在必行,刻不容缓。但是“正如诺斯所认为,遏制寻租活动的有效办法是法律制度和规范的文化道德。清除和防范寻租活动,除了依据健全的体制、完备的法制和有效的社会监督外,还有一项重要的因素是道德内约,即强化公务员的道德修养和道德意志,自觉主动抵御寻租活动。从根本上说,对寻租活动最好的控制和防范是经济人的自律”,[41]正是基于对制度本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的认识,笔者在文中提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同时要进行“观念创新”,使之与“制度创新”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对行政审批双管齐下、综合治理。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的那样,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借加入WTO之历史性机遇,推动行政理念的根本转变,促使公开、透明、参与为特征的行政法治早日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