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见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月,页84—85。为保持原译文的旧貌,有些地方用的是司法复审或复审,其实就是本文所说的司法审查,下同。特此说明。
[11] (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10月,页243—245。
[12] 在该案中,最高法院承认联邦纳税人有资格以联邦用款违反了
宪法第
一条修正案的规定为由请求复审联邦用款之事。但联邦纳税人并非在任何情形下都有原告资格,他们须达到两条标准:1、纳税人请求复审的行为必须是根据征税和税款使用规定而行使的用款权行为。2、纳税人必须证明他所指控的用款行为超出了
宪法对征税和用款权所规定的特定限度。详见前注,页423—425。
[13] 该
《解释》于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8日颁布,自2000年3月10起施行。
[14] 在第1条第2款中,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又作了列举式规定。与
《意见》相比,
《解释》是扩大了还是缩小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作进一步的分析,本文在此不再讨论。
[15]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16] 详见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www.csrc.gov.cn
[17] 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一中行初字第118号。
[18] 同上。
[19] 详见冰之:《重新审视海南凯立状告中国证监会》,载于《法制日报》,2001年7月25日,第8版。文章认为,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行为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该行政行为包括了中国证监会审核凯立公司申请材料、作出负面的判断、得出不予批准的结论、退回预选申请材料。
[20] 见《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387卷第136、148页。转引自(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参见注10,页478—479。
[21] 同上,第400卷第62、71页。转引自(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页479。
[22] 同注10,页479—491。
[23] 《行政法论丛》第3卷中刊登的“某甲诉X市人民政府不予复议案”中,市教委的报告是否属于不成熟的行政行为,某甲是否因此而不能对市教委的报告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是一个引起讨论的问题。参见康凯:《对甲诉某市政府不予复议案的分析》,载于《行政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
[24] 参见前“案情简介”部分,详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一中行初字第118号。
[25] 指在凯立公司以39号文为据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中,法院以39号文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参见前“案情简介”部分。
[26] 详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高行终字第7号。
[27] 此处使用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正如前所述,目前我国的法律规范中,对“具体行政行为”并无明确的界定。学理上通常认为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详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参见注6,页116—117。
[28] 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页154。
[29] 转引自(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未来》,刘庸安、张文镇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页346。
[30] 见姜明安:《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收于《行政诉讼案例评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4年,页422--440。
[31] A.V. Diecy, The Law of Constitution, (8th ed.,1915), p.198.转引自王锡锌:《自由裁量与行政正义 阅读戴维斯<自由裁量的正义>》,载于《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
[32] 施瓦茨在《行政法》一书中认为,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类型包括:1、不正当的目的;2、错误的和不相干原因;3、错误的法律或事实根据;4、遗忘了其他有关事项;5、不作为或迟延;6、背离了既定的判例或习惯。参见注11,页571。
[33] 该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34] 详见《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2000年3月16日 证监发[2000]16号)。
[35] 参见(英)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刘庸安、张文镇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页12。
[36] 见《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译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页261—262。
[37] Black’s Law Dictionary, (5th Ed ) , West Publishing Co. 1979, p. 419.
[38] 参见沈岿:《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载于《行政法论丛》第1卷,页535—546。
[39] 详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一中行初字第118号。
[40] 判决书中原文如此,笔者认为,应为“由于在中国证监会审查凯立公司股票发行申请过程中颁布了
《证券法》。
[41] 参见黄赤东、高圣平(主编):《
证券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1月,页113—114。
[42] 《
立法法》是我国规范立法活动的一部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2000年3月15日审议通过。该法对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法律、法规、规章的各自权限范围和制定程序,法律的解释权和解释程序,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规则和冲突的解决,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43] 详见《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8—11条。
[44] 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高行终字第7号。
[45] 1999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第4条规定,发审委由证监会的首席稽查、首席律师、首席会计师,上海证交所总经理,深圳证交所总经理,以及来自国家宏观调控部门、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证监会、证交所、国有银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科院、社科院、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律师协会等的专家组成。该《条例》第5条对发审委委员应当具备的条件还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必须熟悉宏观经济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了解证券业务;未在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担任职务,并且未从事与发行审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工作;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