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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立法之得失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立法之得失


湛中乐


【关键词】行政复议  抽象行政行为
【全文】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立法之得失
     湛中乐  姜岸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行政救济的重要途径,它不仅可以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而且可以沟通行政机关和公民的密切联系,有利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有效的自我监督。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司法制度之一,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为相对人提供便捷救济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的形式。
  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是在1990年作为行政诉讼法的配套制度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建立起来的(94年国务院修订了有关管辖的条款)。至今,该制度已实施八年有余。在实施过程中,行政复议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其几年来的受案数量和种类与行政诉讼案件基本一致;但是也发现许多问题——立法上的缺陷或者执行上的失误,这些问题导致了行政复议制度未能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日益增加的行政争议相比,复议案件涉及范围狭窄,案件数量一直呈下降的趋势。
  正因为如此,今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为《行政复议法》),取代了《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以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行政复议法》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本文将对照现行之《条例》《行政复议法》在立法上的进步与发展作一分析,并对该立法中尚存的缺陷与不足提出个人见解。
  一、《行政复议法》之总体评价
  《行政复议法》《条例》在体系结构上相比,有很大的变化。1、章节减少,由原来的十章减到七章,将“复议机构”纳入总则,将“管辖”和“复议参加人”纳入“复议申请”,去掉“期间与送达”,将“申请”与“受理”分开为两章,使整个体系更加科学。2、条文减少,由原来的57条减到43条,删减了一些不利于申请人的条款(如《条例》3133条)以及一些与其他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如《条例》第48—51条关于期间和送达的规定)和一些不必要的条款(如《条例》5条对一级复议制的规定)等,条文的表述也更加规范。
  在章节、条文减少的同时,《行政复议法》的内容却更加丰富,更加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我国《行政复议法》在立法技术上的进步,对于建立统一独立的行政复议制度起着重要的作用。
  从内容上说,《行政复议法》的颁布,使行政复议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完善。1、它提高了行政复议的立法层次,使行政复议制度的依据上升为法律,使行政复议制度成为一种独立的制度,脱离了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配套性质,与《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效力相同,从根本上改善了人们对行政复议的态度和重视程度。2、它建立了统一的独立的行政复议制度,不再像从前一样,由各个单行法律法规分别规定复议条款(行政复议条例也只是其中之一);它统一了不同的法律法规关于复议名称、管辖、申请期限等的规定,从根本上提高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地位,有利于贯彻执行。3、在具体规定上,《行政复议法》作出了许多改进,使得行政复议制度更加完善,可以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在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
  但是,对于需要完善的行政复议制度来说,《行政复议法》还有一些应改的地方未改,或改得不彻底,这些都将阻碍行政复议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别评述《行政复议法》的得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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