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大提案看宪政关系的错位
王怡
【关键词】提案,全国人大,宪政
【全文】
王怡
报载,以广东省副省长宋海为首,广东和深圳、珠海两地的主要党政领导联署,向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尽快推出创业板市场的议案》。被搁置的二板市场计划再次成为媒体焦点。关乎社会经济生活四方八面的议案我们还可举出很多。人大代表们乐此不疲的提,媒体也乐此不疲的追捧,当作人大代表开始认真履行代议职责的体现。但一个疑问却令人挥之不去。为什么要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提这样的议案?又到底想让它起什么用处?
因为上述议案,是一个明显属于国务院和证监会责权范围内的经济管理事务。根据
宪法第
62条的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除了一个兜底条款外,共有十四项。其中最主要的是制定、修改
宪法和基本法律,进行各项选举和各项审查。涉及具体事务的只有三项,分别是“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以及“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另外,
宪法还赋予全国人大就特定问题组织特别调查委员会的权力。可以看出,设立创业板市场的议案以及其他大量类似议案,事实上都超出了全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的职权范围。
宪法规定的职权已足够让一年仅召开15天会议的全国人大忙不过来了。而我们的人大代表在大会列入讨论的事项之外,年复一年地提交着永远都不会被列入讨论议程的议案,涉及的也几乎都是全国人大不必也不应该去操心的行政事务。
那为什么还要提?
一方面在这些议案中,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代表的政治功能都发生了一种错位。全国人大在相当意义上成为一个舆论平台。大量提交超过全国人大职权范围也绝不可能进入任何法定程序的议案,不过代表着一种可能引起行政部门重视的舆论规格。而全国人大对这样的议案唯一可做的就是移交给政府部门参考。就创业板议案来说,能获得的最高回应就是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旁听广东代表团讨论后,表示中国证监会对此议案“非常重视”,将会“认真研究”。而像这样一份具有强烈地区利益倾向的议案因为不能进入正当化的议程,也不可能因此召开针对行政部门的听证会或特别调查委员会,无法得到来自各种利益相关群体和相关地区民意代表的回应和质询,所以这议案就算对证监会的决策起到了影响,这种影响也不具有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