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难存,未来有梦—— 也论“真相收录中心”之是非
夏敏
【关键词】真相 证据 有偿
【全文】
据《重庆晨报》报道,号称中国第一个“真相收录中心”在重庆市悄然诞生。该中心能够提供的“真相”既包括违法行为,诸如交通肇事、行凶纵火、假冒伪劣产品等的证据信息;也包括一些美好的行为,诸如见义勇为、刻骨铭心的爱情、爱心捐赠等。其“真相”的来源,一是通过中心调查员搜集事实真相;二是向其他目击证人搜集证据。目前,该中心已建立了包括失踪人员、车辆等方面的信息存档,随时可为需要知道真相者提供第一手材料,包括图片资料、录音等。同时,还可以为新闻媒体提供有价值的新闻线索。在被记者问及中心是不是变相的私家侦探时,中心人士认为两者存在本质不同,理由是私家侦探在当事人委托后才行动,而中心不管有无人委托,都会对自认为有价值的真相,进行收集存档。中心人士坦言,成立这样的中心就是想在“有价证据”方面进行尝试,中心除向客户提供事实真相要收取一定费用外,对提供真相线索或事实真相者,也将在转变为“有价真相”后支付一定费用。
笔者认为,“真相收录中心”基本上可以说是私家侦探所的翻版,中心人士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只浮于形式上的区别,本质上都是从事有偿提供“真相”(证据)的经营活动,所谓委托后才行动与自行采集等需求者上门,对于实际的受用者来说,这两者已没有什么区别。“真相收录中心”在收集证据上虽然没有特定的客户,但当这些证据发挥实际效用的时候,客户显然是明确的,而中心和私家侦探所一样,都是靠提供他们收集到的证据来赢利,那些仅收集到中心存放尚没有客户的资料信息只有收录成本而不会产生利润,但这些资料信息却有着潜在的利润期待,这便是在出现特定的客户需要时。所以,符合私人侦探的特征并不在于行动前是否有明确的客户,而在于他们将调查收集来的资料信息作为证据有偿地提供给特定的客户,这才是最重要的。
在我国法律中,均把作证作为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公民应尽之义务来规定的。同时,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有偿证据,但实践中,这只能是一种双方自愿的行为,如果司法机关依职权来调取,便无讨价还价的余地,即使没有一分钱报酬,只要能够证明你持有与案件有关并为司法机关认为需要获取的证据,你就必须提供,否则可以强制,并依法给予处罚。
对收集证据者向需要证据者收取费用如何评价的问题,我认为只要征得了需要证据者的同意,而且收费多少是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这并不违背当前的法律规定和道德要求。但那种把握在手里的证据作为筹码来向需要者勒索的行为是不能令人容忍的,显然是不道德的,这种行为一旦突破底线,还会受到法律的干预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