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这一现状难以得到根本改变的根源,在于庞大的行政权的巨大阻力,尤其是地方行政权的巨大影响,这一点是不容质疑的,也是令人生畏的。
司法独立的最大阻力来源于巨大的行政权,这是我国长期的封建历史传统形成的,在一枝独秀的行政权的阴影中,即使立法权也从未得到过健康的伸展,它和司法权一样一直蜷缩和依附于行政权的母体。
但不应当借口历史的原因,而拒绝司法权的伸展和发展,这其实往往是掌握行政权的人用以抗拒司法监督的遮羞布。
如何发展司法权,其实一直是包括我们法院在内的所有司法机构所努力探寻的问题。比如实行法院的垂直化管理,摆脱地方行政权的挟制等等。但这是一个漫长的渐进过程,需要从现实出发,逐步取得进展,而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不过我们不妨在这里勾画一下这一方案的可行性:
法院的独立无非是法官的独立和经费的独立,这是这一问题的两个基本方面。
法官的独立,其实就是如何解决法官的准入和评价问题。在西方司法发达的国家,法官一般是从有丰富从业经历的律师、检察官中产生,这似乎符合一定的司法规律,即“没当过学生的老师当不成好老师”,这其实反映了事物发展的层次性和阶段性,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但根据目前的现状,似乎我们所有的法官都要被淘汰,这是目前不现实的问题,也是我们自身不希望发生的事情,但这不妨碍在未来的某一天,我们会被悄悄的替换和改变。根据现状,将法官的准入纳入全国法院的总体把握之中则是切实可行的,我们也正在实践这一做法。
对法官如何评价是保持法官群体健康存在的关键,我个人认为,对一名法官的水准不应单纯从其办案的数量和效率来评价,因为案件的数量,就目前的现状而言,不是法官个人所能左右的——你所在庭室的案源多、你的人际关系好,案件就会多。同样的,由于不同法官手中案件的难易程度不同,审判的审慎程度不同,应该对法官审理案件的效率进行综合的评价。尤其应该结合法官助理制度和法官选任制度的逐步实行,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使不同水平的法官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形成良性的法官评价机制,这是符合法院审判规律的总体趋势的。与之相适应的是法官淘汰机制,这以健康的法官评价机制为前提。
法院经费的独立期待于立法的支持,包括法院办公赖以正常进行的公共开支和法官及其他人员的收入,这两个部分都应当有相应的立法来予以明确规定,使法官能够安于职守,摆脱诱惑。
稳定、充裕的收入,使法官不因外来的诱惑而陷入不公正,良好的评价和淘汰机制使其因惧怕而自律,这应该是一个良好的法官职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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