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谈司法独立的困惑与出路
陈卫东
【关键词】司法独立的困惑
【全文】
杂谈司法独立的困惑与出路
——济南市市中区法院 陈卫东
建设现代化法院的基本点在于如何理解“现代化”的含义,我个人理解它至少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基础装备设施的现代化,制度建设的现代化,和司法理念的现代化。其中,基础设施的现代化是底盘和前提,制度建设的现代化是车轮和保证,而司法理念的现代化则是源泉和动力。
法院办公网络化建设当属基础设施现代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仅仅是法院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其他行业现代化的共同要求,反映了我们这个时代生产力发展的总体水平,其势不可挡!即便是对网络办公自动化技术的掌握,也应当属于这一范畴,这是对我们这个现代化“底盘”的了解和掌握,以便使其在运行中得到最优化的利用。
制度建设的现代化则是一个需要充分考量和实践的课题。这不仅仅是我们法院内部机制建设所能解决的问题,因为一个良好的司法制度,最根本的问题是司法的独立,这是司法制度建设的灵魂。完全采取“拿来主义”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即不符合历史现状和国情,也不符合我们中华民族大一统的传统理念,历史现状和传统理念的改变属于一个漫长的历史范畴,是我们这一代人甚至几代人力所不能及的。因此,如何找到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独立制度,是一个大的制度课题,需要全体法律理论工作者和司法实务界人士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我们所有从事法律事业同仁的共同历史使命,需要我们去慢慢实践和摸索......
在此,我想,作为一名普通的法院工作人员,能够从自身出发、切实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树立现代化的司法理念?应树立什么样的司法理念?
司法理念,顾名思义,属于司法特有的、符合司法规律的理念。我个人理解,司法理念的应有之意应当包括司法独立、司法至上、监督政府、保护平民等基本含义,然后会派生出司法中立、司法平等、司法消极、司法平衡等含义。这些都是司法理念的传统内涵,其本源出自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即由立法权派生出行政权和司法权,而司法权的主要功能在于监督和限制行政权的行使。
在这众多的司法理念中,最核心的是司法独立的理念,即司法只受立法权的监督,而这种监督是宏观的、制度层面的,而不是微观的、实务层面的。
而我们所面临的现状是怎样的呢?我们的财政受政府控制、我们的首席法官受政府的实际控制,我们的人员准入受政府的挟制。这是历史发展形成的,是长期的封建的人治社会历史观造成的。但这样的现状并非不能够被改变,不以修改
宪法为前提,我国宪法和
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坚持司法独立是我国国家组织形式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