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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样,戴了头套我就不认识你了?”——也谈刑事被告人戴头套受审之举措

“小样,戴了头套我就不认识你了?”——也谈刑事被告人戴头套受审之举措


黄琨


【关键词】刑事被告人;隐私权;个人形象权;
【全文】
    “小样,戴了头套我就不认识你了?”
  
      ——也谈刑事被告人戴头套受审之举措
  
  我也不明白为什么当自己从报纸上看到《刑事被告人首次戴头套受审》和《戴头套上法庭》这两则新闻之后,第一反应居然会是顺口套用赵本山的经典台词造出标题中的这么一句话。我承认这一戏谑与法律这种严肃概念太不相称,而且对于想出并实践这一被《信报时评》誉为“司法文明细节的进步”的有关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也太不尊重。但我确实是这样一种感受。
  近几年来,各地各级法院针对现行人民法院管理及审判机制,勇于创新,大胆尝试,似乎是一种时尚。此类新闻屡见报端。比如有关法袍、法锤的沸沸扬扬的报道以及前些天还见到的另一则说是要为法官配法官助理,以减轻法官工作压力的消息。这些改革或者说这些尝试,有自上而下推广的,也有自下而上借鉴的,还有更多的是单个法院自发自用的;有众口一词的,也有褒贬不一的;有昙花一现的,也有意义深远的。对这些现象,我们自然应当客观地对待。每一次尝试,其性质本身决定了其必然新颖,必然另类,必然会引起不同反响。而究其基本出发点,勿庸置疑都是善意的,究其作用,也无可否认总在一定程度上是“司法文明细节的进步”。因而不能简单分析,以“做秀”一言蔽之。
  这对于此次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所进行的这一已不是首次的“首次”尝试——给刑事被告人戴头套,也并不例外。但是,对于这一举措,我认为根据报道所述的相关情况,无论是从法律理念还是从实际操作的技术角度讲都并不周严。
  《北京晨报》引用该法院工作人员的话称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一种尝试”。那么这种尝试与国际接轨的究竟是什么呢?是给刑事被告人戴头套这一举措本身吗?在提解刑事被告人过程中对被告人佩戴头套,对此在国外的一些影视作品或新闻中似乎是见过。好像说得过去。然而根据《信报》报道,该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仍然让刑事被告人戴着头套,那么我们的这种做法,如果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话,显然已经不是与国际接轨的问题,而是超出国际标准达到了一个更高的水平。因为在国外的影视作品或新闻中我所见到的被告人,在没有戴手铐等任何刑具的情况下和自己的律师一同和检察官并行而坐时,并没有戴头套。那么从其所谓的实现“对犯罪嫌疑人隐私权和个人形象权的充分保护”这一目的角度讲,我们做的要远远比他们好。或者我们试图与国际接轨的是给刑事被告人戴头套这一具体举措所依附的、所想反映的一种重要法律思想——无罪推定。对此,我国刑法中早已明确采纳并且予以了规定,缺少的只是被告人的沉默权这一内容。显然,通过这一本身并不和国际接轨的举措来实现这种法律思想上的国际接轨似乎根本没有必要,而事实上这一举措本身也起不到这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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