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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主要特点评析及相关建议

  从华安创新开放式基金诞生以来,开放式基金在我国取得到了快速发展。《草案》中对开放式基金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与责任,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及价格计算,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及其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等内容作了详尽规定。
  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规模,基金单位的买卖方式,基金单位的买卖价格形成方式,基金的投资策略,基金的买卖费用等方面有区别。其中,本质区别在于“开放”与否,即基金规模是否可以改变。另一个主要区别是基金单位的买卖方式,封闭式基金发起设立时,投资者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或销售机构认购,当基金上市交易时,投资者又可以委托证券商在证券交易所按照市价买卖;投资者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向基金管理公司或销售机构申购或赎回。
  关于基金的运作方式,97暂行办法第六条只是简单地规定:基金发起人可以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也可以申请设立封闭式基金。相比之下,《草案》昭显了立法技术的进步。第五条规定,“基金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运作方式。”“封闭式基金的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开放式基金的份额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不过,草案只强调了区别中的第二点,即基金单位买卖方式的区别,却忽略了二者的本质的区别。
  另外,此条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即允许封闭式基金可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但开放式基金只能申购赎回,没有提及能否交易。如果开放式基金没有上市交易资格,由于现在的某些封闭式基金(如基金银丰)存在封闭转开放的承诺,一旦这些基金从封闭式转为开放式,那么该基金就自动丧失上市资格。一旦封闭式基金处于溢价状态,这样的做法很可能违背了一些基金持有人的权利。针对拟议中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s)而言,由于ETFs是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如果开放式基金没有上市交易资格,那么ETFs将无法推行。因此,开放式基金应该被允许挂牌交易。
  建议修改为“封闭式基金发行总额在发行前已经确定,在发行完毕后和规定的期限内基金份额总数固定不变。封闭式基金的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开放式基金发行总额规模不固定,可以随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份额或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三、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受托职责
  (一)依法共同履行受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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