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主要特点评析及相关建议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主要特点评析及相关建议


董华春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主要特点评析及相关建议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董华春
  
  2003年3月14日为【金融法苑】第54期《证券投资基金》专题写
  
  根据厉以宁教授在人大常委会上所作的立法草案说明中的统计,截至2002年6月底,我国已上市基金56只,规模达936亿元,净值为907亿元,约占我国股市流通市值的6%。然而,调整规范这一投资工具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从1999年4月开始起草,到2002年8月23日人大财经委员会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
  笔者将结合具体条款来概括分析11章109条的《草案》的主要特点,与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比的进步,以及仍可修改商榷之处。
  
  一、调整对象的“缩水”
  最终的名称从《投资基金法》变成《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只增加了两个字,但调整范围的变化可谓一波三折。
  最初起草小组考虑先写一个"总则"然后按照三种主要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分章作出规定。这个设想在第一次讨论时就遭到激烈反对。理由是三种基金风马牛不相及,硬是把它们放在一个法里作规定,显得不伦不类;除这三种基金外的其他基金,比如说货币市场基金、期货基金、债券基金、政府建设基金、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保险基金如何处理更是难题。
  第二方案是找出三种基金的共同点:都要从投资者手里募集资金,募集之后都会形成投资基金独立的财产,这些财产都要交给管理人进行投资。因此,法律可以从资金募集方式的角度对各种基金作出规范,规定向公众募集的该怎么办,向特定投资者募集的又该怎么办。两年时间里,起草小组一直按照这个思路开展工作的。
  2002年初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把操作模式不同的三种基金放到同一步法律中规范并不明智,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朱少平的观点为代表。
  他认为证券投资基金,就是募集到资金之后,把资金交给管理公司来进行投资,基金本身没有实体;而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则不一样,它都得有一个实体,有公司,有董事会,在资金的操作模式上可以有两种,A模式是和证券投资基金差不多,把资金交给一个管理人去投资;B模式是自己操作,投资方向、规模可以自己来控制,还可以参与被投资的公司的管理。 众多的争论集中在B模式,即在董事会之外设立一套班子自己来运作基金,这种方式很难说它到底是公司还是基金。几乎没有人能够说清楚公司制基金和公司是什么关系,有人认为公司制基金就是公司,有人认为公司制基金就是基金,而不是公司,只是借用了公司的某种原理。因此,是把A和B都放在基金法里面还是只放A,就有了分歧。有人主张B依《公司法》来规范,A由《投资基金法》来规范。(见笔者图一)这种分歧解决不了,于是制定草案采用了“缩水政策”,放弃了对风险和产业投资基金的规范。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