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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WTO《保障措施协议》中的“相似产品(like product)”问题

专家组认为,加拿大的解释原则是,当投入物的生产商受到相当于最终产品生产商的损害时,也应当受到救济。但加拿大称这个原则只适用于农业制成品的情况。专家组否定了对农产品应特殊对待的主张。

专家组也否定了产品一体化程度不同,使得最终产品产业的定义也不同的主张。专家组认为,国内产业的界定涉及两个标准,但都不是依据一体化。首先,要确定哪些或者哪个范围的产品构成了相似产品。如果相似产品的生产过程分为两个或多个阶段,并不能说不同的阶段就要视为不同的国内产业;只要不同阶段的产品足够相似,可以视为相似产品的不同形式,那么不同的生产阶段就应视为相同国内产业的组成部分。第二个标准,即生产过程是否可以作单独区分的问题。如果一种相似产品的生产过程可以进行单独区分,就应视为单独产业,而不论其是否属于共同的生产线。共同所有权有时导致了一个完整的生产过程,使得单独区分成为不可能;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共同所有权才影响对产业的界定。

专家组还从谈判历史的角度证明其理解是正确的。专家组认为,从乌拉圭回合谈判历史看,上述案件专家组报告是谈判中讨论依据的一部分。谈判者的普遍共识是,扩大产业定义的标准需要对条约法进行修改,或者至少需要谈判者通过一项达成共识的解释。但各方对扩大还是限制有不同的意见。因此,相关规定在东京回合后没有发生变化。另外,专家组还谈到了直接竞争产品的问题。专家组认为,保障措施协议中的这个词表明,保障措施的产品覆盖范围可能大于反倾销和反补贴,但美国没有就直接竞争产品问题作出认定,所以专家组不能超越其权限,对国内主管当局的证据进行全新的审查。

美国羊肉保障措施案上诉机构报告,第77-96段。

但上诉机构对专家组所说的能否单独确定生产程序这一标准持保留意见,认为重点在确定产品及其相似性,而不是生产程序。

日本酒税案上诉机构报告,1996年11月1日通过,见WTO文件:WT/DS8/AB/R, WT/DS10/AB/R, WT/DS11/AB/R,第21页。欧共体影响石棉和含石棉产品措施案(欧共体石棉案),2001年3月12日通过,见WTO文件:WT/DS135/AB/R,第88、89段。

含有“相似产品”的GATT条款包括:第1条第1款,第2条第2款,第3条第2款,第3条第4款,第6条第1款,第9条第1款,第11条第2款(c)项,第13条第1款,第16条第4款和第19条第1款。

日本酒税案上诉机构报告,第112、113段。

BISD 18S/97, 第18段。

日本酒案之二,第20页。美国汽油案专家组报告(第6.8、6.9段)和印尼汽车案专家组报告(第14.109段)也遵循了这个做法。

欧共体石棉案上诉机构报告,第101段。虽然过去有很多案件都涉及相似产品的问题,但本案是上诉机构第一次审查第3条第4款中的“相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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