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羊肉保障措施案专家组报告,第7.52-7.55段。
原告援引的两个案件是:美国界定葡萄酒和葡萄产品产业案(美国葡萄酒和葡萄案),1992年4月28日,补贴委员会通过;加拿大对欧共体牛肉进口征收反补贴税案(加拿大牛肉案),1987年10月13日,未通过。
此外,原告也反对美国所说的连续生产线不同阶段的公司之间存在广泛一体化的观点,认为ITC认定的一体化实际上多数都出现在饲养者和加工包装者二者之间,没有证据证明哪些公司既饲养活羊,也从事包装。因此,美国所说的该产业高度一体化,不可能对不同的生产阶段进行区分的观点不成立。
美国羊肉保障措施案专家组报告,第7.56-7.62段。
美国在此援引了新西兰对来自芬兰的变压器进口案(新西兰变压器案,专家组报告于1985年7月18日通过)。在该案中,专家组否定了以下观点:变压器产业由4种不同范围的变压器组成,应当分别考虑其损害和因果关系问题。
对于原告所援引的两个案例,美国认为,加拿大牛肉案是不相关的,因为其报告没有通过。对于美国葡萄酒和葡萄案,美国有不同观点,说专家组认定葡萄种植者不是国内葡萄酒制造产业的一部分,是因为这种葡萄并没有全部用于葡萄酒生产,即在过去的ITC调查中发现,这种葡萄只有42-55%是用于葡萄酒生产的,其他则是直接食用和制作葡萄干等。这就使得区分葡萄生产和葡萄酒生产成为可能。
但美国称,区分羔羊产业是非常困难的,因为美国的羔羊主要是食用的,而不是用于剪毛的,而且美国没有从事活羊贸易。不仅如此,葡萄在装瓶成为葡萄酒之前,经过了处理和发酵,而羊肉经过加工后实质上没有变化,并没有变为不同产品。
美国羊肉保障措施案专家组报告,第7.63-7.117段。
在本案中,美国没有提及活羊是否与进口羊肉直接竞争的问题,因此专家组这讨论相似性的问题。
对于美国所说的本案与葡萄酒和葡萄案是不同的,因为葡萄没有全部用于葡萄酒生产,专家组称,即使同意“连续生产线”和“全部用于生产单一最终产品的投入物”是相关的,ITC报告也没有提供关于调查期以外活羊生产投入羊肉生产的比例,因此主要投入羊肉而不是羊毛生产,在多大程度上是由于羊毛补贴取消的暂时后果,这一点是不清楚的。此外,在葡萄酒和葡萄案中,葡萄有其他用途,而在本案中,ITC报告也清楚地指出,活羊也有其他用途,包括提供成年羊肉、羊毛生产或者母羊。这些其他用途的范围可以决定于进口的数量,但也决定于市场状况、消费者偏好和实现相同利润的可能性。因此,即使认为投入物在最终产品中的程度是相关的,那么就活羊的其他用途而言,也没有证据认为饲养者的状况从长期看与葡萄生产商的状况有什么根本性的差别。
对于美国所说的葡萄经过了处理和发酵,而羊肉没有被转化为另外一种产品,专家组也表示不同意。对于羔羊和葡萄酒,农业投入产品(即葡萄和活羊)都被转化成了不同的最终产品(即葡萄酒和羊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