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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WTO《保障措施协议》中的“相似产品(like product)”问题

  
  三、结论
  准确界定相似产品是正确适用保障措施的前提。如果对相似产品的界定不清楚,那么采取保障措施的实质性要件都打上了问号。例如,(1)对于进口增加,如果进口产品包括了没有相互竞争关系的产品,那么一部分进口产品的增加就掩盖了另一部分进口的下降,而只有在对相似于国内产品的进口产品进行分析的情况下,认定进口增加才是有意义的。(2)对于严重损害,在分析国内产业状况时,是没有理由将该产业界定为包括没有与进口产品竞争的产品生产商的。把它们混为一谈,只会掩盖不同产业的真实经营状况。(3)对于因果关系,进口增加不可能导致与进口产品没有竞争关系的国内产品销售下降,并随后对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除非依据其产品与进口产品的关系对国内产业进行适当界定,否则在进口增加与一个狭窄市场部分中的销售下降就可能被不适当地用于在该部分之外采取保障措施。这一点就是为了确保有关进口与国内产品之间的密切关系。(4)对于救济的限度,一个部分可能有进口增长,但不能对另一个没有增长甚至下降的部分采取保障措施。只有在前一部分的进口与后一部分的国内产品处于竞争关系的情况下,并且两个部分的国内产品销售都下降的情况下,这两个部分才能结合在一起。
  但《保障措施协议》和过去的判例都没有明确给相似产品下一个定义。美国羊肉保障措施案否定了两个认定标准,即连续生产线和经济利益一致性,但认为保障措施协议中这一概念与反倾销和反补贴协议中的概念是相同的。因此,反倾销协议中所说的相似产品就是相同产品,提供了一定的指导。相似产品与直接竞争产品并列,似乎应对相似产品作狭义解释。而上诉机构则明确提到了确定相似产品的4个标准,即产品的物理特性、最终用途、消费者需求和关税分类。
  但我们应当始终记住上诉机构一再强调的话:WTO很多协议都提到了相似产品的问题,其具体的范围应个案处理。这与WTO的一般实践是一致的。上诉机构明确说过,过去的案件没有判例的效力。在同一协议项下的争议中,过去案件的效力尚且如此,更不用说跨协议案件之间的约束力了。因此,本文所考察案件中的结论只是一些提示,能否及如何运用于具体案件,仍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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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学博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WTO法律处处长。
  
【注释】  这是新西兰和澳大利亚诉美国对羊肉进口采取保障措施的案件。专家组报告于2000年10月21日散发,见WTO文件:WT/DS177/R、WT/DS178/R。 上诉机构报告于2001年5月1日散发,见WTO文件:WT/DS177/AB/R、WT/DS178/AB/R。

美国羊肉保障措施案专家组报告,第7.48-7.51段。

section 202(c)(6)(A)(i) of the US Trade Act of 1974,19 U.S.C. 2252(b)。

“在确定损害或损害威胁时,“国内产业”应理解为指一成员领域内进行经营的相似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全体,或者指相似或直接竞争产品的总产量占这些产品全部国内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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