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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WTO《保障措施协议》中的“相似产品(like product)”问题

  基于以上分析,专家组认为,葡萄酒和葡萄专家组的推论与本案专家组认定的国内产业应限于加工包装商的结论是直接相关并且一致的。因此,活羊和羊肉不是相似产品,活羊生产商不能归为羊肉生产商。
  (ii)加拿大牛肉案
  在该案涉及的反补贴调查中,加拿大将活牛饲养者当作生产牛肉的国内产业对待。当事方在相似产品是牛肉这一点上是一致的,但对于生产牛肉的国内产业是否包括活牛饲养者有争议。这与羊肉案的情况非常相似。
  专家组认为,反补贴规则没有对生产商下一个定义,但一般认为,生产商只是实际制造和销售其产品者;生产原材料者一般不能视作最终产品的生产商。
  加拿大称,将国内产业限定过窄是不适当的,因为连续的生产线中只涉及一种原材料,并且在成为最终产品前经过了较少的加工,因此在最终产品的价值中占有实质性比例;投入物只用于制造一种最终产品,并且经济上没有其他用途;经济上的相互依存,使得最终产品的价格下降传递给了投入物的生产商。这些主张也与美国在羊肉案中的主张相似。专家组认为,这只能说明进口对原材料供应者的负面经济影响,而不能在界定国内产业方面引进一个开口的因素。[13]
  羊肉专家组同意,对于国内产业的范围,一体化或共同所有权本身并非决定性的或者特别相关的。关键在于处于不同生产阶段的产品是单一相似产品的不同形式,还是变成了不同产品;是否可能单独确定有关相似产品的生产过程,还是共同所有权导致了完整的生产过程一体化,使得单独确定和分析不同生产阶段成为不可能。在本案中,当事方同意,活羊与羊肉的生产程序是不同的,这导致了不同的产品,而不是相同产品的不同形式。即使一体化和共同所有权是相关的,饲养活动和加工包装活动之间也没有什么一体化,显然可以单独确定生产过程的不同物理阶段。此外,从共同所有权的角度看,ITC报告也表明,饲养包装之间很少有一体化的情况。不仅如此,虽然公司之间的活动有所重叠,但这主要出现在饲养者之间和加工包装者之间,而非两者之间。也就是说,美国所说的该产业一体化,无法分析其不同部分,因此应将4个部分视为该国内产业的主张不能成立。在本案中,是可以区分活羊和羊肉的生产阶段的,并且这4个部分也有其单独的数据。
  对于美国所说的加拿大牛肉案及美国葡萄酒和葡萄案无关,因为专家组适用的是限制国内产业范围的反补贴和反倾销规则,而保障措施协议没有这种限制,专家组认为,这种区别不影响其适用本案,因为美国所指的规定没有涉及国内产业定义的问题。相反,这些规定主要是有关调查中的数据收集问题的,以确保该数据尽可能准确地反映相似产品的经营状况。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的相应规定(第16条第5款)更为清楚地表明,这个规定要求产业定义应当以相似产品和单独确定生产过程的可能性为基础。总之,这两个案件在事实上与本案是相似的,专家组的法律推论也是相关并有说服力的。
  (iii)新西兰变压器案
  美国认为这个案件对其扩大国内产业提供了支持,因为该案的国内产业不是限于两种变压器,因为该产业经营的每个组成部分都对变压器生产商的整体能力和利润有影响,因此可以通过反倾销税对产业的单独生产线提供救济。
  但羊肉案专家组认为,变压器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是不同的。首先,变压器案的主张是依据GATT第6条第1款,而不是东京回合的反倾销守则。该款没有提及相似产品的概念,这一点与保障措施协议不同(也与反倾销和反补贴协议不同)。新西兰的主张更应当是关于应当分析的相关国内产品的问题,而不是该产品的生产商应如何宽泛界定的问题。其次,在变压器案中,只有一个公司生产所有的变压器,产品区分只是该公司变压器的不同类别,即同一生产阶段相同产品的不同类别。而在羊肉案中,涉及很多公司,多数只从事生产链中的一个步骤,产品区分是不同生产阶段的不同产品。不仅如此,即使变压器案相关,其结论也是支持而不是否定本案专家组观点的。该案的焦点之一,是在产品本身之间和生产这些产品的生产过程之间没有明显界线的情况下,如何看待该公司产品范围中的一小部分的问题。这正说明,生产过程的可分性是确定相似产品国内产业的一个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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