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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WTO《保障措施协议》中的“相似产品(like product)”问题

谈WTO《保障措施协议》中的“相似产品(like product)”问题


杨国华


【全文】
  谈WTO《保障措施协议》中的“相似产品(like product)”问题
  杨国华*
  
  WTO《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第1款规定,只有在进口增加对生产相似(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或威胁造成严重损害时,才可以采取保障措施。此处隐含着采取保障措施必须遵守的一项纪律: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所生产的必须是与进口相似(like)的产品(本文不涉及直接竞争产品的问题)。换句话说,生产不相似产品的国内产业不应属于保障措施保护的范围。因此,保障措施调查机关应首先确定国内产品是否与进口产品相似。这可以说是采取保障措施的前提。
  然而,《保障措施协议》对何为相似产品,并没有一个定义。WTO已经审结的保障措施案件,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解释。但在美国羊肉保障措施案中,涉及了这一问题,为理解“相似产品”这个概念提供了帮助。此外,涉及其他协议的案件也提供了一些指导。
  
  一、美国羊肉保障措施案[1]
  1、本案有关事实[2]
  在该案中,美国保障措施所针对的是进口羊肉。但在调查生产相似产品的国内产业的状况时,调查机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将活羊的饲养者和羊肉的加工包装者都归为该产业,因为美国认为他们都属于羊肉的国内生产商。
  美国的依据是其国内法的规定:国内生产商是指作为相似或者直接竞争产品全体的国内生产商,或者指相似或直接竞争产品总产量占该产品国内生产重要部分的生产商。[3]这个规定与《保障措施协议》第4条第1款(c)项的内容实质上是一致的。[4]美国在解释“全体生产商”一词时认为,很多保障措施案件都涉及在与进口产品相同生产阶段生产产品的公司与工人。然而,在有些情况下,早期加工阶段的公司和工人对产品的价值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救济的最初提议者,或者是救济的坚定支持者。多年以来,ITC一般是采取类似于反倾销和反补贴中的做法,即将原材料产品的生产商归为生产加工后产品的产业,条件是:从原材料到加工后的产品之间有连续的生产线,并且饲养者和加工者之间的经济利益有实质上的一致性。
  在本案中,ITC认为这些标准都满足了。ITC认为,羊肉国内生产商包括活羊饲养者和羊肉的加工包装者,因为从原材料活羊到制成品羊肉之间有明显的连续生产线。而且,羊的饲养者和加工者之间有明显的经济利益一致性:饲养者所增加的价值(即供屠宰活羊的价值)占整个羊肉成本的88%。因此,加工包装商很大程度上可以视为产品的完成者,其中绝大部分价值是由饲养者创造的。加工包装商的经营受到了饲养者提供的活羊供应和质量的很大影响。不仅如此,ITC还提出,对于经济利益的一致性,有一定程度一体化的证据(即有些饲养者既饲养也屠宰)以及羊肉价格影响该产业所有部分的证据(即如果加工者经营好,饲养者也受益;而在加工者遇到价格低的情况,就会将低价传输给饲养者,大家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2、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观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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