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gnificant cause refers “to a cause which contributes significantly to the material injury of the domestic industry, but need not be equal to or greater than any other cause。”
美国普通保障措施(201条款)用的是“实质性原因”(substantial cause),而实质性原因是指重要而不低于任何其他原因的原因(important and not less than any other cause)。也就是说,进口这个原因必须大于或等于任何其他原因。
ITC报告将其作为保密信息未予公布。
“对来自共产主义国家进口所造成市场扰乱的救济”,俗称“406条款”,是专门针对所谓共产党国家的进口采取保障措施的条款。详细内容可参见杨国华:《中美经贸关系中的法律问题》,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第71-83页。
“406条款”自1974年产生以来,ITC共发起了13起调查。其中针对中国产品的调查有7个:1、手套(golves)(No. TA-406-1),1978年。ITC作出否定裁决,认定中国进口手套没有在美国造成市场扰乱。2、衣夹(clothespins)(No. TA-406-2),1978年。ITC认为存在市场扰乱,建议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但总统没有采取措施,因为中国进口只占总进口很小部分,并且限制了中国进口,其他国家进口就会补缺。另外,总统还指出,ITC已经对所有衣夹进口开始了“201条款”调查。该调查后来导致了对所有进口衣夹采取为期3年的数量限制。3、厨具和餐具(kitchenware and tableware)(No. TA-406-8),1982年。ITC认定中国进口没有造成市场扰乱。4、蘑菇罐头(canned mushrooms)(No. TA-406-9),1982年。ITC委员对市场扰乱存在与否意见各半,总统接受了否定裁决,没有采取措施。但要求USTR监督中国的进口情况。5、钨产品(ammonium paratungstate and tungstic acid)(No. TA-406-11),1987年。ITC认定存在市场扰乱,建议每年限量进口1.116百万磅,或者美国消费的7.5%,以量大者为准。总统采取了限制措施,但中美之间签订了限制进口的协议,要求进口时出示中国政府的出口许可证。该措施于1991年9月终止。6、摇头扇(oscillating fans)(No. TA-406-12),1992年。申请方撤回调查请求。7、蜂蜜(honey)(No. TA-406-13),1994年。ITC认定存在市场扰乱。但总统认为,采取措施不利于美国国家经济利益,因此没有采取限制措施,但要求USTR监督中国进口蜂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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