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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特殊保障措施第一案――座椅升降装置案

  ITC审查了中国进口之外的因素(需求)是否导致了产业状况的下降,但认为不存在这样的因素。ITC还考虑了中国之外的进口是否导致了产业的这种状况。有一种升降装置进口很多,但国内并不生产,也没有用于移动板,所以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因此,ITC认定进口增加是实质损害的重要原因。
  对于应诉方所说的质量问题等原因,ITC认为,购买商认为中国进口产品在质量、交货和折扣等方面优于国内产品,并不能导致否定裁决。ITC所审查的是,中国进口增加是否为损害的重要原因。对于应诉方的一些主张,ITC认为,证据无法表明购买商在选择CIM公司之前就决定分歧应诉方公司的产品;产品质量(漏油)并不足以让购买商更换供应商;折扣等问题也是类似的情况。
  
  三、结论
  中国迅速增加的进口是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市场扰乱存在。中国进口数量增加,对国内生产商造成了市场扰乱。进口快速增长开始于2001年,并且在2002年上半年继续增长,几乎占据了市场份额的X。这与国内产业状况指标的下降相一致。不仅如此,中国进口的增加与国内产业的下降是一对一的替代关系。
  
  四、ITC建议采取的救济措施
  建议对于来自中国的座椅升降装置进口实施数量限制,为期三年,第一年5,626件,第二年6,470件,第三年7,440件。
  第421节规定,ITC在向总统提出建议时,应当说明该措施对申请方国内产业、其他国内产业和消费者的长短期影响,不采取措施对申请方国内产业、其工人、生产设施所在社区及其他国内产业的长短期影响。ITC报告中作了简要的分析。
  ITC分析了竞争状况,认为不宜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因为本案的进口产品只有一个生产商,美国只有一个购买商,进口主要是通过海关的,进口与国内产品之间的差价非常大;如果采取关税形式,税率就必须特别高。所建议的数量限制,配额的起点是2001年的进口。虽然进口在2001年下半年已经快速增加,国内产业状况已经下降,但从全年情况看,这些指标还是相对正常的。三年期限是申请方建议的,ITC认为这足以补救市场扰乱,并且促进国内产业调整。以2001年为基础,每年增长15%,以反映需求的增加,并对进口救济实现逐步自由化。[7]
  
  第二部分 美国总统决定[8]
  
  美国总统认为,采取进口救济措施不符合美国的国家经济利益(national economic interest),特别是对美国经济弊多利少。
  从对美国经济的整体成本看,实施数量限制不会使美国产业受益,只会使得进口转向中国之外的其他外国。即使数量限制对主要国内生产商有利,对下游产业和下游产品用户等消费者的成本也大于生产商的受益。此外,下游产业已经面临压力,将生产转移到国外,以与低成本进口制成品竞争。进口救济导致的部件成本上升,将增加这种压力。鉴于下游购买产业的职工人数众多,采取措施在经济上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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