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第421节没有界定“实质损害”或“威胁”,但贸易法第406节[6]和1930年关税法第七编(反倾销)有“实质损害”这个概念,即指并非无意义、非实质或不重要的伤害(harm which is not inconsequential, immaterial, or unimportant)。第406节没有界定实质损害,但其立法史将其与“201条款”中的“严重损害”进行了比较:市场扰乱的标准比“201条款”严重损害标准容易满足;实质损害比严重损害的损害标准要低。由于第421节中没有明确的指示,所以ITC就认为实质损害比严重损害的损害水平低。
ITC认为应当考虑影响产业状况的所有相关经济因素,包括“201条款”中的三类广泛的因素,即生产设备闲置、公司无法在合理的利润水平经营和失业或待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数据,例如产量、销售、库存、生产能力及其利用率、市场份额、就业、工资、生产力、利润、现金流动、资本支出和研发支出等。单个因素都不一定是决定性的,而是在相关商业周期和有关产业特定竞争条件的背景下考虑所有相关因素。
经对有关因素的分析,ITC发现,国内产业的产量、销售、能力利用率、市场份额、就业、工时、工人生产能力、经营收入、现金流动和资本支出等,都有剧烈的下降,因此认定国内产业受到了严重损害。
(四)迅速增加的中国进口是实质损害的重要原因
申请方主张,中国进口是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重要且唯一的原因。申请方失去的市场份额与中国进口所获得的市场份额正好一致;申请方丢失市场份额,是因为其产品与中国进口之间有巨大的价格差异,即进口的价格太低。应诉方则认为,购买商在选择CIM之前,就已决定更换供应商,因为购买商认为申请方产品在质量、交货和准备等方面存在问题,并且不提供数量折扣。CIM公司产品则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ITC从法律规定的三个因素,即进口数量、进口对价格的影响和进口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进行了分析。从数量看,如上所述,在绝对数量、相对于国内消费的数量和市场份额等方面,中国进口都增长很快。从对价格的影响看,ITC选择了两种产品,一种是申请方和应诉方都生产的产品,另一种是申请方生产的产品。对于双方都生产的产品,在开始一段时间,进口的价格降低,随后申请方就没有销售了。同期,只有申请方生产而没有进口的产品的销售却上升了。这表明,是中国的进口占去了国内销售的份额。最后,迅速增加的进口对国内产业也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中国进口替代国内产品是在一对一基础上进行的,因为购买商放弃申请方公司,转而选择CIM公司。产业状况的变化与进口增长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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