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特殊保障措施第一案――座椅升降装置案

  二、市场扰乱是否存在
  (一)国内产业
  象“201条款”一样,第421节将国内产业界定为相似或直接竞争产品生产商。ITC在根据“201条款”进行调查时,采取的是两个步骤:首先确定与进口相似或直接竞争产品的构成,然后确定生产者(国内产业)。由于第421节没有相反的内容,ITC认为在本案中也应当采取这种做法。
  1、相似或直接竞争的国内产品
  在“201条款”中,“相似或直接竞争”的含义是:相似产品是实质上具有相同特性的产品(材料、外观、质量和质地等),直接竞争产品是指虽然实质上并非相同,但实际上商业目的相同的产品,即用途相同,基本上可替换。
  在确定相似或直接竞争产品构成时,ITC一般考虑下列5个因素:产品的物理特性;海关分类;制造过程(在何处如何制造);用途;营销渠道。对于相似或直接竞争产品,属于事实认定问题。在确定其构成时,ITC寻找可能产品的明确分界线,而不考虑细微差别。
  在“201条款”调查中,如果ITC发现国内生产相似产品,就没有必要继续调查是否有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国内产品不必与进口产品完全相同,只要实质上相同就可以。
  申请方认为相似产品应限于电机座椅升降装置(electromechanical pedestal actuators),应诉方CIM公司则主张应包括所有电机直线性升降装置(electromechanical linear actuators)。ITC通过对上述5个因素的分析,认定进口和国产座椅升降装置属于相似产品,但座椅升降装置与其他类型的直线性升降装置有明显的界线。
  2、国内产业
  第421节没有界定国内产业一词,因此ITC使用了“201条款”中的定义:国内产业是指相似或直接竞争产品国内生产商总合,或者产量占国内总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商。如果国内生产相似产品,则国内产业就由生产该产品的国内公司和工人组成。在本案中,三个国内公司生产该产品,其中申请方生产并销售该产品,一家公司生产供内部使用,另一家为申请方承担很重要的加工工作。因此,国内产业由这三家公司组成。
  (二)进口迅速增加
  进口必须是迅速增加的。同时,迅速增加必须是比较近期或持续的,而不是早期的。
  ITC认定,中国进口是迅速增加的,并且在调查期结束时增长最为巨大。从绝对数量看,1997-2000年进口为零,而2001年上升为X件;[5]2002年上半年是X件,而2001年同期为零。从相对于国内生产的比率看,1997-2000年是零,2001年上升到X%;2002年上半年与2001年上半年的零进口相比是X%。中国进口相对于美国国内消费的比率也增长很快。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