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WTO纺织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与保障措施协议之间的关系
杨国华
【全文】
WTO《保障措施协议》规定,在一种产品进口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时,进口国可以采取保障措施,即对这种产品增加关税或实施数量限制。而WTO《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6条)也规定,在纺织品回归到多边贸易体制的过渡期内(1995年1月1日至2005年1月1日),如果某种纺织品进口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进口国可以采取保障措施(即过渡性保障机制)。对于这两个协议之间的关系,在“美国对巴基斯坦棉纱采取的保障措施案(美国棉纱案)”中,当事方发生了争议,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提供了有意义的指导。[1]
美国认为,巴基斯坦在指责美国采取的措施时,使用WTO其他协议解释纺织品协议第6条的过渡性保障机制是错误的。从纺织品协议的过渡性,其逐步与GATT1994一体化的目的,以及关于“国内产业”定义和处理的用语,与其他非过渡性协议都有很大不同。例如,如果谈判者不是为了体现过渡性保障机制与保障措施协议的差异,就不会在纺织品协议中增加保障措施的规定,而只要援引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就行了。因此,解释第6条,专家组应当看纺织品协议的文本和目的,而不是其他WTO协议及其解释。
巴基斯坦则主张,在确定纺织品协议用语的含义时,可以考虑其他协议的解释。所有WTO协议,包括纺织品协议,都是《WTO协定》的组成部分,[2]是一揽子谈判达成的协议。[3]因此,专家组解释一个协议的用语时,从对其他协议中类似用语的解释中寻求帮助,是合法的,也是常见的。例如,在危地马拉水泥案中,专家组使用保障措施协议的规定证实其反倾销协议的解释;[4]阿根廷鞋类保障措施案专家组援引美国内衣案和美国衬衫及上衣案,以证实其对审查标准、收集证据的方式以及是否应当考虑所有影响产业状况的相关因素等问题的裁决。[5]既然纺织品协议的解释可以被用于解释其他协议,反过来为什么不可以呢?
因此,巴基斯坦的观点是,当纺织品协议中某个用语所涉及的事项与其他协议中对应用语涉及的事项相似时,那么其他协议中用语的解释就是相关的。例如,保障措施协议和纺织品协议都要求确定因果关系。没有理由仅仅因为它们是不同的保障措施,就用不同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再如,GATT1994第3条和纺织品协议第6条都涉及市场准入问题,都使用了“直接竞争”一词来说明产品的范围,没有理由因为它们是有关市场准入的不同措施,就对这些用语作不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