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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纺织品保障措施中的因果关系

  当被专家组问及如何确定其他来源进口没有“导致”(contribute)严重损害时,美国回答,“导致”与“归因于”(attribution)是不同的;第6条第4款并没有象第6条第2款那样,要求导致严重损害。在本案中,29个来源进口都或多或少导致了严重损害。第6条第4款是要求确定这种严重损害应归因于哪个成员,并且规定了应当考虑的因素。超出这些规定的要求是不符合纺织品协议谈判所达致的平衡的。美国考虑了所有这些因素,认定严重损害应归因于巴基斯坦进口。
  巴基斯坦重申,第6条第4款要求对不同来源进口及其影响进行比较分析。这不仅是第6条第4款的明确规定,而且从确定归因的性质看,也应当有这种要求。将损害归因于一个成员,意味着将损害的原因归为该成员的进口。这是一种因果关系分析,要求考虑所有与确定原因相关的因素,包括可能影响肯定裁决的因素。因此,在本案中,美国应当确定巴基斯坦之外的进口是否为所谓损害的原因墨西哥和巴基斯坦是两个最大的供应国,不对这两个来源进口进行比较,是无法将严重损害归因于巴基斯坦的。巴基斯坦认为,美国提供的“市场状况”(Market Statement)只说明了加拿大、墨西哥和以色列三个国家的所有进口状况,而没有单独考虑墨西哥的进口,因此美国没有考虑这个可能影响裁决的因素。
  总之,巴基斯坦认为,在墨西哥进口更加急遽和实质性的情况下,将所有损害都归因于巴基斯坦是不公正的。在上述美国内衣案中,专家组裁定美国不得将严重损害归因于哥斯达黎加而对其他5个国家的进口敞开大门;美国产业能够面对5个国家的进口,证明不存在严重损害。因此,在本案中,专家组也应当作出类似的裁决。
  美国虽然认为没有必要进行这种分析,但应专家组要求,提供了墨西哥进口的数据,并且仍然认为将严重损害归因于巴基斯坦是适当的。而巴基斯坦则认为,美国的“市场状况”报告只将巴基斯坦进口与所有进口进行了对比,将巴基斯坦价格与美国国内价格和世界市场价格进行了对比,而没有说明墨西哥的进口急遽增长状况。因此,美国没有单独考虑墨西哥的进口。
  
  二、专家组裁决
  对于当事方的观点,专家组总结说,美国的观点是,第6条第4款只要求将调查所针对成员的进口与所有其他来源的进口相比较;对出口国进行细分,超出了这个要求。保障措施可以针对任何造成严重损害的成员采取,而不是对所有这种成员采取。而巴基斯坦则主张,如果忽视了大出口国,就无法进行适当的归因分析。墨西哥进口增长很快,起点很高,不单独分析墨西哥出口是无法适当进行归因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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