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智利、欧共体、印度、印尼、日本、韩国、墨西哥和泰国。
European Communities-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 (EC – Bananas III ), WT/DS27. 该案有5个起诉方: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和美国。欧共体要求专家组作出4个单独报告(危地马拉和洪都拉斯提交一份共同书面陈述,所以可以作出一份报告),因为,起诉方提出了不同的请求:厄瓜多尔就货物和服务提出了请求,并且根据农业协议第4条第2款提出了请求;危地马拉和洪都拉斯只提出了货物方面的请求;墨西哥对货物和服务提出了请求,但在服务方面的请求非常有限;美国对货物和服务提出了请求,但欧共体认为美国在货物贸易方面没有法律上的利益。
专家组认为,DSU第9条的目的之一,是确保被诉方在被要求补偿或被报复时(DSU第22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某项请求的起诉方应无权要求有关补偿或报复。因此,专家组决定,作出4份单独报告;对专家组程序、案件事实和当事方观点的描述部分是相同的,而裁决部分则根据当事方第一次书面陈述中所提出的主张分别裁决。另外,为了阅读方便,所有报告的段落编号是统一的,只是在适当的地方具体注明所针对的当事方。
在通过上诉机构报告的DSB会议上(2003年1月27日),美国代表发言说,上诉机构的这一裁决是错误的,因为第9条第2款没有对请求规定最后期限,也没有要求证明损害,何况美国的请求是在中期报告之前5周、最终报告之前8周提出的;另外,上诉机构也没有说明为什么应当由请求方证明损害,而不是由反对方证明损害。美国还援引了美国热轧钢案(US-Hot-Rolled Steel,WT/DS/184),称上诉机构在该案中认为,对于反倾销调查,公司数据即使在事先确定和公布的期限之后提交,也应当予以考虑。美国称,这好像说明私营公司的权利大于WTO成员。美国为此要求成员否定该裁决。
美国提出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加拿大提议将通过上诉机构报告列入DSB议程,而加拿大在该案中是单独提出设立专家组请求的(a separate panel report)。美国称,不知道为什么加拿大要求通过其他起诉方的报告;这建立了一个不好的先例,因为这对其他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制造了不确定性。不仅如此,这还可能导致未来非当事方或第三方强迫通过当事方所不希望通过的报告的问题。裁决报告作出后,仍然存在当事双方和解的可能性,不应当由于一个非当事方要求通过报告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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