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WTO专家组单独报告问题
杨国华
【全文】
WTO“争端解决谅解”第9条规定,如果一个以上成员就同一事项请求设立专家组,那么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当设立单一专家组(single panel)。但这种安排应当考虑到所有有关成员的权利;专家组在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决时,应当确保当事方的权利不受损害,就像由单独专家组(separate panels)审理一样。如果一个当事方提出要求,专家组就应当(shall)作出单独报告(separate reports)(第9条第2款)。
在“美国继续倾销和补贴抵消法案”中,[1]起诉方共有11个成员。[2]美国要求专家组就墨西哥的起诉作出单独报告,因为墨西哥比其他起诉方多了一项根据补贴协议提出的请求。
专家组认为,虽然从DSU第9条第2款的规定看,美国可以提出这种请求,但请求应当及时提出(in a timely manner),因为准备单独报告会影响专家组组织其案件审理程序的方式。因此,这种请求应当尽早提出,最好是在专家组设立的时候。而美国提出请求,是在专家组已经作出报告的描述部分两个月之后。美国没有解释为什么没有早一点提出请求,并且也没有说明专家组如果不作出单独报告,美国的权利会受到什么损害。专家组认为,不作单独报告,不会损害美国的权利,因为墨西哥根据补贴协议提出的诉讼请求,已经在专家组报告中单独、具体地处理了。因此,专家组认为,单独报告会延迟专家组作出中期报告。虽然美国只要求作出单独的最终报告,但不作出单独的中期报告就无法作出单独的最终报告,否则墨西哥审议其中期报告的权利就受到了损害。专家组驳回了美国提出的单独报告的请求。
美国就此提出上诉。美国认为,第9条第2款授予WTO成员一项无限制的权利(unqualified right),可以在专家组审理案件的任何时候请求作出单独报告,并且不要求证明如果专家组不接受这种请求,其权利就受到了损害。
上诉机构认为,从第9条第2款条文看,当事方有请求作出单独报告的广泛权利;这种权利不决定于任何前提条件,也没有规定请求应于何时作出。但条文并没有明确说请求可以于任何时候提出。
上诉机构认为,对该条文的理解,不能脱离DSU的其他规定,也不能不考虑DSU的宗旨和目的。DSU的宗旨和目的之一,是迅速解决(prompt settlement)争端(第3条第3款)。如果请求作出单独报告的权利是无限制的,那么在专家组报告散发WTO成员前一天也可以以任何理由,或者不说明任何理由地要求作出单独报告。这显然是不符合迅速解决争端之宗旨和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