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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关于关税同盟补偿谈判的规定与实践(GATT第24条第6款详解)

WTO关于关税同盟补偿谈判的规定与实践(GATT第24条第6款详解)


杨国华


【关键词】WTO GATT  关税同盟补偿谈判
【全文】
  GATT第24条的标题是“适用领土-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因此,这一条涉及三个问题:第1、2款是关于GATT所适用领土的规定;第3款是关于边境贸易的规定;而更多的内容,即第4-12款,是对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作出了规定。这些内容确定了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包括为成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而签订的临时协定)的基本概念和纪律。
  第24条第6款的内容是:在满足第5款(a)项的前提下,如果一缔约方[1]准备(proposes)以与第2条不一致的方式提高任何关税税率,则第28条所规定的程序应予适用;在提供补偿性调整(compensatory adjustment)时,应适当考虑该同盟其他成员削减相应关税而已经提供的补偿。
  第5款(a)项是对关税同盟所规定的纪律,即在成立关税同盟时,对非同盟成员贸易所实施的关税和其他商业管制(other regulations of commerce),总体上(on the whole)不得高于或严于成立前同盟成员实施的关税和商业管制的总体影响范围(general incidence)。
  第2条的标题是“减让表”(schedules of concessions),即GATT缔约方经削减关税的谈判,将关税减让列入减让表,不得任意提高。但该条同时规定,缔约方有权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因此,“以与第2条不一致的方式提高任何关税税率”,是指以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之外的方式提高关税。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进行第28条所要求的关税谈判。
  第28条对减让表修改和关税谈判作出了规定。这条规定既有对原关税减让的修改(modify)或撤销(withdraw)的谈判,也有削减关税的一般谈判,即由缔约方全体发起的谈判。第24条第6款所说的谈判显然属于前者。
  简而言之,第24条第6款的内容是,如果关税同盟准备提高关税,应当与WTO其他成员进行谈判(即就有关义务重新谈判(renegotiation));如果谈判涉及补偿,应当考虑同盟成员已经作出的相应关税减让。[2]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解释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第24条谅解”)明确说明,对于组成关税同盟的成员准备提高约束税率,第24条第6款确定了应当遵循的程序。
  
  一、谈判开始的时间
  第24条第6款使用了“proposes”一词,表明谈判应当在提高关税之前开始。“第24条谅解”则更为明确规定,谈判应当在由于形成关税同盟而进行的关税减让修改或撤销之前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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