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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国有资产改革 建设配套披露制度

   彭冰:这确实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想法,也有法理基础。但证之于中国的证券法律体系,让人担心的问题有几个:(1)像股东的知情权一样,股东的所谓理性冷漠,会在国有资产的例子中更加突出。分散的全民如何去行使他的知情权?有什么动力去行使他的知情权?(2)如果像中国的证券法律一样,股东不能有效地进行民事诉讼,如何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谁来保证?
  (3)在证券市场上,从理论上来说,一个上市公司通过正确的信息披露,可以建立起公司诚实的名声,从来可以在今后吸引更多的资金,否则岂会面临融资的困难。这是所谓市场对信息披露的压力。那在国有资产管理的模式中,披露方有什么动力去作真实的信息披露?做了之后有什么好处?在这方面,我的考虑也许是可以形成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竞争,有几个机构在管理和运营国有资产方面展开竞争,诚实的机构将会获得更多的管理国有资产的机会。这也许是一个好方法?
   恒方:我的确是从证券法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中受到启发才想到这个思路的,至于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当然还要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自身的特点进行适当的技术调整。我们可以就具体的问题做更进一步的探讨,甚至向有关部门提交正式的立法建议。
   至于你提出的几个问题,我的初步回答如下:
   (1)就象国有资产所有权在法理上是属于全民所有的一样,对国资管理的知情权在最终意义也是属于全民所有的。但是具体到谁有动力和谁会来行使知情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恐怕还是会落实到与具体国有资产具有密切关联的人,例如各国有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如果在诉讼制度上有保证的话,也不排除有可能会形成类似于专门从事股东集团诉讼的律师团体来代理并保障民众行使知情权的权利。
   (2)如何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最有力的途径莫过于通过执行(enforcement)和诉讼确立违法披露人的法律责任并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法律责任上,应该确立信息披露人及其代理人(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连带法律责任。
   (3)这里的情况对披露方可能是有些压力大于动力,不过在披露上存在问题的国有企业和国资经营机构一样会由于潜在的法律责任而影响到其信誉和日后的商业经营,因此只要法律上确立这一披露制度,他们还是会有一定动力去做的。至于你说的“形成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竞争”,我想是个好主意,但这种竞争应该主要是指对国有资产在商业上的经营管理而言的。事实上,目前正在进行中的对社保基金资产的管理进行招标的工作就是属于你这个思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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