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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国有资产改革 建设配套披露制度

   同时,在现在的条件下,也不能对国资管理机构提前施以过多限制。毕竟,作为全民所有的国有资产的“管家”,我们有必要保证国资管理机构具有足够的权力、地位和资源以履行其职责;而国资管理机构的全力以赴,也才能使得国有资产受到较好的保障。
   目前,对拟建中的中央一级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有两种不同的说法,有的说是要独立出来,不列入政府序列;有的说是要直属国务院管理。其实从法律上看,的确也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将国资管理委员会设于人大之下,这样它就成为受代表国有资产所有人的全国人大所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人;另一种是将国资管理委员会设于国务院下,这样它就成为受托管理国有资产的国务院所再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人。前一种法案(设在人大下)可能在法理上更为合乎中国的宪政体制;但后一种法案(直属国务院)也不是没有法律根据,而且可能在实际中更具操作性。不过我倒是认为,即便采用直属国务院的方案,也宜考虑对国资管理委员会作一些特殊安排,例如可以安排适职的社会人士参与国资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工作,确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全国人大的年度报告制度和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定期听证制度等。
   彭冰:其实如何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取决于中国行政机构的体制,问题并不一定很大。真正的问题在于,在国有资产管理经营过程中,如何有效的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这也是我们下面要讨论的重点。
  4. 司法保障和披露制度建设
   彭冰:在十六大之后,国有产权退出竞争性行业的步伐也许会加快,特别是在一些大中型企业中。但是,在这里令人担心的问题就是,在这种国有产权的退出过程中,如何保证这一过程的公平和公正?从东欧国家的经验来看,在大规模的迅速非国有化的过程中,内部人控制的现象都非常普遍地出现。中国不能不以此为鉴。
   用你刚才所说的千手观音的例子,在多次转手过程中,雁过拔毛,国有资产的蛋糕越来越小,这是很多人都知道的事实。现在已经有不少拔完毛的人转移到国外逍遥。因此,很多人问:这次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不是又一次致富的机会?
  
   从过去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国有资产产权无论如何分配,最终总要由某些具体的个人来行使,这个典型的代理问题如何解决,其实是很头痛。因为国有资产的运营和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市场上运作的,必须依靠于当事人的商业判断,而无论是事先审查还是事后审查,对于商业判断往往无能为力。
   因此,我们必须设计一个体制,既让商业判断发挥作用,又可以保证这种判断不会被当事人滥用。在发达国家,市场往往会发挥这样的纪律作用,同时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可以保证最后的救济,人们依靠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来执行和监督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从而保证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实现公平。但是在中国,目前的市场发展并非完善,市场的纪律作用表现也并不明显。司法独立也还是正在进行中的司法改革的目标。因此,许多发达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经验,因为中国缺乏市场和独立的司法体制,并不一定能够适用。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司法改革仍然在进行之中,各级法院受到地方的影响仍然很大,因此,在目前情况下,盼望很快出现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起到保证严格司法监督的作用,恐怕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还不太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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