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化国有资产改革 建设配套披露制度

   至于你所提到的按地域分配的不公平性问题,我承认的确会存在一定的不公平,而且除非我们也采取类似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实行的那种将国有资产量化为资产凭证并平均分配给全民这种做法,否则很难避免。但要指出的是,第一任何分配方式都只能实现相对意义上的公平;第二,这种不公平也并不是现在才产生,而是在国有资产形成的过程中就已经形成的了,就拿你举的上海和安徽的例子来说,国家长期以来对上海的投资远远超过对安徽的投资。这里的问题还是在于,国有资产归全民所有,指的是法理意义上的最终所有权;至于国有资产所带来的权益和受益人,往往是和具体资产联系在一起的。这个问题在理论上相对清楚,但实践中的确不好解决。不过,这个问题到也涉及到你所提的吴敬琏先生认为将国有企业交给地方可以补充地方财力不足,吴先生的观点恐怕没有充分考虑到国有资产的转移同时也会伴随着大量债务的转移,考虑到国有企业并不低的显形和隐性负债和这种负债情况的地域差异,吴先生的观点恐怕最多也只是宏观正确而已,具体到各地区,恐怕不能排除在某些地方会发生将企业划归地方非但没能补充地方财政,相反却可能增加地方财政负担的可能性。
  2. 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使
  彭冰:至目前为止,国有资产的权益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行使,权益的分化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浪费和拖延。因此,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了“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新方案。这种集所有权利为一体的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当然可能提高效率,然而令人担心的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如何保证它的公平行使?在这里,最大的问题也许在于:如何保证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能够公平和公正地行使赋予它的权力。
   恒方:我们都知道,在法理上所有权可以分解为管理经营权、受益权、处置权等具体权项并交由不同的人行使。国有资产在名义上最终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务院负责统一管理,这一点众所周知。但事实上国有资产名义上的所有人和统一管理人在绝大多数时候都不是实际的控制人甚至受益人。换言之,国有资产实际上控制在一个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行业主管、国企管理层等诸多利益主体所组成的庞大管理团体手中。我在为《21世纪经济报道》撰写社评时把这种情况比喻为“千手观音”,虽然名义上每只手上握的资产都是属于观音的,但具体资产到底该握在哪一只手上或者要如何换手,恐怕是一个谁也说不太清的过程。因为国务院的手虽然比其他诸手们要强壮一些,但却无法握住所有的资产。虽然我们常说这不过是国有资产从一个口袋转到另一个口袋,但事实上资产具体转出哪个口袋、转入哪个口袋和落到谁的控制之中对于参与交易的当事方都具有相当实质性的经济意义。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