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国有资产改革 建设配套披露制度
陈炜恒(恒方)
【关键词】国有资产, 披露制度, 产权,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司法保障, 内部人控制
【全文】
深化国有资产改革 建设配套披露制度
彭冰 恒方
在十六大报告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酌处了突破性的论述之后,深化国有资产改革、组建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起草《国有资产管理法》、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国资管理体制等诸多的重大改革举措都被正式提上日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直接涉及全民几十年的劳动财富累积起来的巨额存量资产,可以说关系到全民的切身利益,理应受到全民的高度关注,因此任何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减持”或“分配”的举措,都应该也必须充分注重和体现公正、公平和公开。本本意在就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特别是在拟议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法》中设立国有资产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设想和可行性,进行更进一步的探讨。我们的讨论可以分为四个部分:中央和地方的产权划分、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司法保障和披露制度建设。
1. 中央和地方的产权划分
彭冰: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历次的重大经济改革举措背后其实都多少反映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经济利益离合与冲突。在中央政府主导的全国性立法中,地方政府的利益往往不能得到反映,但是地方政府因为需要发展地方经济,保持地方繁荣,因此,必然需要拥有一定的财权,并且有实现本地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
然而,在原有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虽然地方政府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体制,持有一定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但是,因为其并不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最终收益,所以,在管理上,也必然表现为过于强调片面的地方利益。在经济实践中,地方政府在地方利益的主导下,掀起了所谓的“破产逃债”风潮,而且由于缺乏财权,农民负担、工资拖欠等问题都很难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强调地方利益并非就一定是坏事,中央利益也并非就一定正当。而且在实践中,地方利益往往与当地人民的生活更为密切相关。一个运行正常的经济体制需要学会协调地方利益和中央利益之间的关系。
此次,十六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论述中,明确承认需要调动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承认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一样,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说明改革设计者们已经认识到,必须承认地方政府的利益。然而,现在问题的困难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如何划分国有资产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