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委员会将案件积压和拖延作为最紧迫的问题,对此提出了四项可能的策略: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重新确定其提交案件的方法;应当大大提高其工作效率;必须大幅度地增加其拥有的资源;或者上述几项措施的结合。特别委员会已经在考虑增加资源的问题,而且特别委员会认为它自己不负众望,因为它在促进内政部重大改革中发挥了作用。撇开此问题,讨论的焦点因而转移到了提交案件方法和工作效率之上。
提交方法
特别委员会认为,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在其调查案件中采取灵活的方法——因为它会不失效率地“删除大量的细节工作”,并称其调查过程“具有高度技巧并循序渐进” 。这种特征被认为要极大地归结于现已形成的大量的堆积案件。我们可以认为,在寻找一项判决可能被上诉法院推翻的“真实的可能性”的时候,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不应猜测上诉法院的意图而只提交那些确定会被推翻的案件。在上诉法院的高成功率和提交案件的低数量似乎是这种趋势的写照。但是,比较草率的审查也存在很多问题。那样出现的危险是,会忽略不太明显的提交理由,以致于案件是根据较弱的理由决定不提交或提交(而不是根据必然性),由辩方律师、检察官或上诉法院法官及时进行调查工作的必要性也变得不太确定。 一种针对内政部的重大批评意见是,内政部无力或不太愿意去全面调查那些初看成功机会很小的案子。如果在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活动的早期,初步调查的质量就大打折扣的话,在机械般的过滤和驳回程序中,随着其适格性标准的有效提高,很多案件还会进一步筛选掉。那么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就会很快像以前的制度一样名誉扫地。如果大量的提交案件都以失败告终,还会有招致上诉法院不满的危险。
工作效率
至于特别委员会建议的提高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工作方法的问题,下列这些改革意见都是较重要的也是较多争议的。
首先,特别委员会建议为了使更多被受理的申请满足适格性标准(eligibility criteria),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应当让公众知道他们可以利用法律咨询。 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让私人律师成为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的看门人,节省那些本来必须检验适格性的案件审查主管的时间(大约25%的申请是不适格的,主要是因为忽略了上诉期用尽)。从某种程度上说,通过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制作的录像带《接受质疑》(Open to Question)已经实现了这一目标,这种录像对于运用法律帮助准备申请的数目从1997年的10%上升到2000年3月底的30%,可能起了较大的促进作用。当然,利用私人律师对于公众的钱包来说并不是一件节省的事(如果由法律援助基金为他们的工作付酬的话),但对于因不公正的监禁而产生的成本来说则可能是一种节省。
特别委员会还考虑到了各种优先权的变更。在这方面,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已经恰如其分地给予简易案件较轻的关注(它们总共只占积压案件的7%), 但是另一方面却又采纳了一种依据受理时间顺序而给予优先权的制度。它还对两种更有争议的案件给予了优先权。 一种是符合简易审理程序的案件。换言之,较弱的案件得到了增强,它肯定能改善统计数据。但从公正角度而言,却几乎毫无意义。其次,那些从内政部和北爱尔兰办事处移交过来的案件也存在优先权,然而有人可能会怀疑,在那些涉及大量资料,但没有活着的被告人,而且对当前的刑事司法制度也没有新鲜问题的旧案子上,花费这么多的努力是否值得?
另一种(特别委员会没有考虑的)可以节省时间的途径,是与成立于1999年4月1日的独立的苏格兰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 有关的。一般认为,在公共机构的设立过程和附带的维持过程消耗了许多有价值的资源和时间,而一个统一的英联邦委员会可以通过传播实践和经验使其运作得较快,更有效率和效果,虽然苏格兰有着明显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但其差别并不反映在昂贵的办公室和设备,也不会反映在工作制度的革新上。因此,分离只能解释为与历史象征一脉相承,而不能理解为是与司法不公作斗争的决定。
特别委员会的某些建议可能导致对那些积压候审的案件作一清理,而不会对这些案件造成损害。然而,特别委员会调查报告的基调是一种官僚主义的效率,包括降低标准。适宜的应对措施应当是,为争取更多的资源而游说,或者在现有的资源下重置优先权。令人欣喜的是,这些已确定了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的切实行动,它赞同特别委员会的结合方法,但将重点集中于工作效率和资源两方面。相反地,它适当地对那种审查申请的较表面的方法提出了警告 。幸运的是,这种危机在综合因素的作用下现在已有所消减。第一,增加的资源已经在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内产生较大的作用,并且1999年投入的补助金已经允许案件主管的数目增加到50名。第二,申请的数目在1999-2000年度大幅度地降低到774件,又回到了相当于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成立以前的水平,这可能意味着目前的羁押犯又回到了原来水平。相应地,到2000年3月31日止,积压的案件也减少到886件,跌落到了一个较适当的水平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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