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在针对错误判决方面的职能与以前内政部履行的许多职能在很多方面是相似的。它没有权力决定案件本身的结果,但如果符合特定的标准,可以将案件提交到上诉法院。然而,在新旧程序之间,还是存在一些重大差异,在所有案件中新程序更容易受到青睐。
申请的准备
过去,一个被判有罪的人不得不通过向内政部提交一份申请表,说服内政大臣进行干预。内政部的C3部门每年都会收到大约700-800份这样的申请书,因此,一份个人申请如果想引起相关官员注意的话,书写清晰、表达通畅是很重要的。在某些情形下,一名犯人也许可能说服一位法律咨询者以很少的报酬(或不要报酬)为其伸张权益,但这种情况很少。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的成立的部分目的是为申请扫除一些最初的实践障碍。虽然,在大量的案件中,申请者仍然会设法使其案件引起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的关注,甚至远远超过了使申请程序更容易的初衷。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也会鼓励使用法律咨询,尽管有关公共资金的规则并没有改变。
资源
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享有比C3更多的资源。除了14个委员,它还雇用了许多案件工作者。它的年度财政预算是400-500万英镑,与C3资源相比也有了大幅度的增加,C3的年度开支大约是75万英镑。然而,这些增加的资源是否充分,仅仅取决于经验,实际上,本文将要谈到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已经面临着早期的财政危机。
申请的审议
递交给内政部的申请是由公务员进行评估的,他以严格的自律规则行事,如果没有新证据或其他在原审中没有采纳的重大理由,他是不会考虑将案件提交给内政大臣的。然而,如果申请为案件的再审提供了表见(prima facie)理由,那么就应该进行深入的调查。指望只有二十一名工作人员的C3来完成这项任务显然人手不够,资源不足。如果C3认为可能发生了司法不公,接下来它会把案件提交给内政大臣,由内政大臣最终决定是否提交给上诉法院。但是,就内政大臣而言,制约其裁量权行使的首要原则,是避免任何行政部门干涉司法权的情况出现,因此,正常情况下,只有存在可取的“新”证据时,他才会提交案件。
这种不情愿提交申请的做法,只有通过一个真实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主体才能克服,而经过一届届的内政大臣受到的
宪法约束才能使这个主体得到独立。该委员会的
宪法性独立地位,规定于《1995年刑事上诉法》第8条第(2)款,因此“不能把该委员会当作皇室的隶属机构或代理机构,也不能让它享有任何皇室的地位、豁免或特权”。内政大臣不插手选择程序,不决定委员会实施工作应采用的方式,并且很重要的是,不涉足作出决定的职能。根据第8条第(6)款的规定,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委员会必须具有法律资格,至少三分之二委员“应当是具有一些刑事司法制度方面的知识或经验”。由于成立于1997年4月的委员会有14个成员,其中十人是兼职委员。他们都有五年的固定任期,最长任满十年更换。最能被任命的成员,除了那些有广泛法律经验的人士外,有洞察力的非专业人士也倍受青睐,相比之下,C3负责评估申请的公务员则缺乏任何正式的法律专业训练。然而,还有一些批评意见认为,当前的委员过多地来源于代表控方利益的人,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白人、男人、中产阶级背景,并由此成为英联邦司法惯例的一个普遍特征。
除了委员会成员之外,更多的筛选工作是由案件工作者(case-worker)承担的。对于每一份申请,都有一位案件审查主管(Case Review Manager),和作为顾问的委员一起,获取基本的所需证据资料,安排将要发表的指示,包管有关当局的文件,并考虑有任何特殊优先权的案件。在这个阶段,如果申请理由是真实的,他们还将作出初步的评估,根据上诉权已经用尽理由和上诉可以为继理由来确立适格性,如果上诉理由不是真实的,案件就会以“简易审查”(short form of review)了结。如果这个阶段都顺利的话,案件还会在第二阶段经历更细致的审查,一名案件审查主管和一名委员将被指定负责该案。案件工作组者会仔细阅读文件资料,进行询问,并和指派的委员磋商,对上述案件出具初步的意见。如果案件工作者不能确定提交的案件存在推翻判决的真实的可能性,就应以“简易”理由告知申请者,并给予28天的答复期。拒绝申请的决定最后由一名单独的委员会和案件审查主管协商后作出。另一方面,如果案件审查主管和委员会相信有推翻判决的可能,那么就将案件提交给特定的三名委员,由他们作出是否提交重审的组合决定。在把案件提交给上诉法院之后,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的一系列事宜才告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