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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交换与证据展示

  展示制度中一个关键人员是警方的展示官员,其职责是对侦查过程中收集的一切材料(称作“指控材料”)进行保存、审查,并对将要提交给检察官的材料和需要向被告人展示的材料进行初步评估。为特定案件而收集的指控材料必须进行记录,并表现为“目录”(schedules)的形式。要准备的两份目录是:“敏感目录”,包括与展示官员意见相关的任何材料,以及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该撤回的材料;“非敏感”目录,应当记录所收集材料的余下部分。这两份文件将会对后来的控辩双方之间展示产生重大的影响。非敏感目录必须提交于检察官并随后向辩方展示,这份目录因此成为有关收集的未使用材料的主要信息来源,而这些未使用材料将是以后检察官和辩方律师作出决定的依据。令人遗憾的是,关于展示制度早期实施情况的官方研究显示,在目录中经常被遗漏的条目和目录中阐述条目的种类,对于合理决定该条目的重要性来说,还是很不充分的(王室检察院监督员2000;Plotnikoff and Wolfson 2001)。
  “敏感”目录也必须提交给检察官,但是辩方律师不会得到它。这意味着被划分未敏感材料的部分可能永远不为辩方所知;因此,以后无论是决定展示它还是决定向法院申请保密,辩方都是无能为力的。对于展示官员的影响力,以及法定程序中展示官员缺乏责任感等诸多问题,公众已经表达了极大的关注。总检察长的指导方针重申了检察官应当审查展示官员的工作。然而,至于什么能促使他们在有关案件(例如,目录中遗漏条目,或者以误导其意义的方式阐述)中那样做,仍不甚明了。
  控辩双方之间的展示发生在三个阶段,它受检察官考虑是否应当进一步展示的持续性义务的影响,也受辩方认为材料受到不当限制时向法庭提出申请的可能性的影响(参看Leng and Taglor 1996; Corker 1996, Niblett 1997)。被告人作无罪答辩的简易案件,以及所有移送刑事法庭受审的较严重案件,都要求初步的控方展示。争议的材料是否“可能削弱指控材料”,是检察官是否必须进行初步展示的标准(第3条)。第二阶段是辩方展示,对刑事法庭审理的案件来说这是必经步骤(第5条),对简易审理的案件来说则是自愿步骤(第6条)。接下来的阶段,便是控方第二次展示,内容是“从辩方陈述中可以显示的那些被合理地期待为有助于被告人答辩的”材料。
  政府的意图可能是,应当从狭义上理解“削弱指控材料”标准,否则检察官会在初步展示的时候便撤回一些可能有助于被告人的案卷材料。这样就促使了被告人展示其答辩内容,因为他也想获得更多的可能有利于他的材料。这种立法解释遭到了强烈的批评,有人认为它会引起检察官在审判中玩战术游戏,也有人认为它可能会对一些可能尚未真正发现有助于其辩护材料的被告人产生偏见。事实可能正是如此,检察官保留了被告人不知道的材料,而这些材料又支持控方提出的另一种可能的假设(Leng 2000)。这种批评的后果之就是使那种撤回有助于被告人材料的做法名声扫地。结果,检察官现在都会被告知,初步展示应当包括可能不利于指控的任何材料,从广义上说不仅包括与案件实质性问题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如可能指证另有其人涉嫌的材料),而且包括可能有助于程序运行中排除证据或终止诉讼的材料(Attorney General 2001 paras.36, 37 and 38)。如果从广义上解释初步展示的标准,它会将第二次控方展示的职责大大削减,成为只是简单地把任何仅有相关性的材料都当作被告人提出任何答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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