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同样发生严重司法误判的案件是朱迪斯•华德(Judith Ward)案件,它促使上诉法院迅速扩展了普通法上警察和检察官的展示义务。朱迪斯•华德因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一辆满载军人及其家属的汽车上制造炸弹爆炸案而被判12项谋杀罪。她还在与之相关的其他两项事件中引发爆炸和制造伤亡而被定罪。根据她向警方的供述,以及在她手上和她曾住过的篷车里发现的炸药微量物等科学证据,华德被判有罪。1993年复审她的案子时,发现了警方文件中有很多未展示的讯问华德的记录副本,显示了她有一种幻想的倾向,而且,一位法庭科学家原本记录的在她手上有硝化甘油的“微弱痕迹”(faint trace),竟在法庭上被误导性地表述成“确凿的”(positive)证据。在撤销对朱迪斯•华德的判决时,上诉法院颁布了约束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专家证人的新规则,以促使他们展示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包括可能抵触、削弱最后在法庭上提出的专家证据的一些实验记录或研究结果等材料(Ward案)。 尽管在Ward案中的这个决议现在已被《1996年刑事诉讼和侦查法》所规定的展示制度所取代,但对于提醒人们注意“缺乏展示”与“司法误判”之间的联系,并促使政府就此问题进行立法,该案仍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四、审前答辩的展示
在传统的对抗式刑事诉讼模式中,控方承担着排除合理怀疑地(beyond reasonable doubt)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义务。被告人可以自主决定在诉讼中发挥作用的积极程度。这对被告人来说是有利的,他可以将答辩内容保留到审判之日展示。然而,这种方式对控方来说却是不利的,有关不在场(alibi)答辩和专家证据的规定亟待修改。
不在场答辩是被告人作出的声称自己没有犯罪,并且可以证明案发时自己在其他地方的一种事实答辩。有人认为,在庭审之日才首次提出不在场答辩,实际上剥夺了控方调查和反驳辩方的机会,将会导致一些被告人获得不适当的开释。因此,1967年法律作了修改,要求被告人提出任何不在场答辩都要预先通知,接受审查,如果没有将之通知法官,那些以不在场答辩为基础的证据可能会被排除。 事实上,该条规定并不成功,因为如果被告人没有提供预先通知,法官是很不情愿通过否决被告人提出不在场答辩的机会对其作有罪判决的。1987年规定了预先展示专家证据的要求(1987刑事法庭“专家证据的预先通知”规则)。这个规定是必要的,因为如果控方有机会委任己方专家去评价或攻击被告方的证据,就应要求其负有告知义务。
正如上文所述,1994年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削弱被告人的沉默权,结果之一就是被告人被施加相当大的压力,使其在警方讯问阶段就展示本来试图在诉讼中提出答辩的事实根据。几乎同时,法官也开始督促被告人在起诉和审判间阶段对答辩内容作实质性展示,并为建立相互展示制度奠定基础。这表明了,展示未展示的指控材料的相关程度(和今后可展示程度),将视被告人展示程度以及今后控方提防将在审判中提出问题范围的程度而定(Keane)。
五、公共利益豁免——公共利益对展示的限制
法院可以不要求展示基于公共利益考虑而保密的证据,这一原则被称为公共利益豁免。在有关的民事诉讼中很好地确立了这一原则,例如,为了保护潜水艇设计的机密,保护将虐待儿童事件报告给儿童福利组织的身份秘密,实行公共利益豁免。在刑事案件中,在涉及保护向警方提供信息但后来不作为证人的告密者身份秘密时,该原则也得到很好的确立。然而,对被告人继续诉讼来说至关重要的证据和其他信息实行什么程度的公共豁免,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不甚明确。
为平衡上述利益的冲突就要实行相关原则,这一点已经变得越来越明显。控方可能会向法庭秘密地提出请求,对于那些应当正常地向辩方展示的材料,声称涉及公共利益而不能展示。法庭肯定会考虑这些材料的相关性,并对声称因公共利益而不展示的有关材料进行权衡。如果法庭承认存在公共利益理由,并且认为该证据对辩方意义不大,则该证据可能会被禁用。但是,如果法庭作出裁决,认为“有争议的材料可能有助于证明被告人无辜或可能避免司法误判,那么法官的天平就彻底地偏向于支持展示”(Lord Taylor CJ in Keane)。从本质上说,这个判决提高了被告人要求受到公平审判的利益,甚至超过任何以保密为由的所谓的公共利益。尽管它尊重《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规定的保证被告人公平审判的英联邦义务,但还是引起了争议。对于某些命令进行展示的案件,苛刻的批评已经使得控方感觉到被迫撤消指控的压力,而不是向公共利益让步。这种情形典型地发生在与大型毒品交易有关的指控中,法院往往命令展示告密者的名单。如果泄漏告密者身份,他可能会被谋杀,出于这样的现实的忧虑,控方只好撤回指控材料。结果是漫长的侦查夭折,公共资金被浪费,严重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这些结果对许多社区成员来说并非好事,尤其是那些被卷入犯罪侦查或起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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