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法治社会”、“市场经济”,法律上平等权利的社会构建方案,已经成为身份社会的替代方案。因此忽视共同利益诉求的行为,以及为社会自组织增添组织成本的行为,已经与社会改造方案格格不入;而社会个体通常存在的对社会法治的反应迟缓,同样推迟和损害着自身利益的维护。
1、 共同诉讼和交涉
在大量的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许多合法的经济利益,当事人往往放弃了法律权利。如房屋购买者自组织化不足,常常导致房屋开发者获取非法利益。在股票市场、货物分销市场、教育卫生产业化经营,等等不可尽数的社会交换领域,共同诉讼和交涉因为社会自组织不足,利益平衡难以形成;利益的受损,通常为社会积蓄下无法预知释放方式的社会冲突能量。不能有效保护法律权利或者成本支付不经济划算的司法体系,更是有效地降低了社会自组织化的程度。
2、 不当和非法替代
替代性社会组织的出现,并不能产生出基于自主利益形成的社会自组织的功用,无助于社会利益的平衡化。但是,社会自组织的替代,往往在社会自组织抑制环境中发生。它们有合法与非法两种情形。合法的社团性组织,比如官式协会、学会,从事着以利益实现为目的的社会交换。通常,它们不是社会分工关系产生的结果,也往往不以促进社会互进利益为目标。这些非自发性组织的存在,消耗着巨大的社会费用,笔者通过这类组织利益模式的考察,尤其是对它们吸纳社会费用能力的考察,透过社团组织的收费清理,证明出此类替代性组织,对社会利益整合,难以形成正面的作用(实证过程和数据,基于避免社会性的误解,省略)。
另一方面,非法性质的社会自组织,基于社会特定利益实现的需求,仿效社会交换的必要形式,为社会特定利益的实现,发挥着替代性功用。地下社会控制势力对特定利益(并非总是非法利益)的保护,使黑社会在社会自组织没有正常发育的社会,尤其是社会利益国家的既定制度不能被充分保护,或者保护费用超过黑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价格,以社会控制为目标的社会自组织出现,不再令人感到惊奇。这种社会自组织的替代,甚至已经成为正式法律制度运行一方,力图抑制的非法现象。但是,笔者认为,如果社会利益的合理实现方式,尤其是国家保护特定群体利益的能力式微、保障成本无法降低的条件下,社会经济机制,仍然会维持替代性组织和特定利益主体的共同获利模式,即局部性的双嬴模式。这种情况,加剧了社会利益整合机制之间的混乱,威胁到代价统一社会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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