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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自组织和社会冲突的法律分析

★社会自组织和社会冲突的法律分析


鲜江临


【关键词】社会 组织 分析
【全文】
  一、 社会自组织
  社会自组织,包括如下基本意义:它是指在社会共同体中,区别于国家的制度组织形态,社会主体之间的自主性沟通联系。它与通常意义上的“社会关系”意义不同的是,它是一种利益共同的联系,并且具有关联的主动性和更多的动态变化特征。社会关系,通常是一种社会互动后果,关联主体之间也可能出现明显的利益的冲突。
  社会自组织的研究,是社会组织化研究的一个方面。由于社会组织化状态,以及这种组织化形成的社会结构联系,影响社会交换关系和交换利益,寻找良好的社会自组织形态,也就成为了一件有益的工作。
  虽然社会活动中,时刻都在发生利益共同现象,但是并不时刻发生利益主体之间的组织化。解释这种社会自组织的缺乏,信息的屏蔽是一个原因,即社会自组织要受社会共同体的信息化程度制约;我们也可以从组织化的成本费用角度,去观察组织生成问题。组织化费用支付上的相对匮乏,可能也是难以产生社会自组织的一个原因。但是,在信息和经济费用以外,亦有其他的因素,影响社会自组织的产生。抛开制度制约因素不议,仅仅从社会主体的“主观”方面,也可察觉到部分原因。“自组织想象”、“自组织生活方式体验”的贫弱,可能也影响人们怠于形成社会自组织。人作为经验生存的产物,缺乏组织化生存的经验,难以产生组织化生存冲动。虽然人类总是被描绘为一种希望过群体生活的动物,实际上人们也生活在群体中,但这并不标明人们就具有社会自组织下的生活感受。
  经验欠缺说,可能也掩盖了事物的另一面,或是由于对组织化活动的参与,经常产生参与亏损的经验,人们有充足的不参与的教训,使人们认识到个体性的生存方式,更能保全利益,这就降低了人们的组织化生存的愿望。产生这样的后果,“组织代理”往往是一个重要原因。“组织代理”,往往是社会互动中的游戏方式,它是在利益代表机制下,悖违共同利益的组织声明,有效实现代理者单方利益的方式。这种游戏,使人们不断陷入对组织化生存恐惧之中。此种组织代理技术,对组织冲动具有较大的杀伤能力。
  信息化程度、经济支付能力、利益代理机制,是影响社会自组织发展的因素。而上述因素,本身又不能脱离社会共同体互动模式被单独考察, 两者存在双向的互动。因此,我们并不认为,社会的自组织化发育,是仅仅依靠给予社会自组织必要性重视便可单独解决,它的确需要实现一种总体的社会结构性改善,完成稳定的社会组织化水平的共同提升。这让人们对亨廷顿对制度分析的予以注视。亨廷顿对影响社会“制度化”的国民识字率、国民收入等等方面考察视角,无疑也会促进人们对这些影响因素的重视。但是,这些基本性的因素,同样也脱离不了社会共同体的的基础性的互动关系影响。基于身份的公共教育政策、社会利益分配体制,在很多情形下,加剧着信息不均衡和利益的倾斜。而这些社会与制度的基本性的互动模式,本身是一种经济意义的利益结构,它并不因为对其文化方式、历史传承关系的辩护,而增加出合理解释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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