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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可撤销”担保

关于“不可撤销”担保


赵岩林


【关键词】担保 不可撤销
【全文】
  关于“不可撤销”担保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00级研究生
  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律部 赵岩林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近几年,我国许多大、中城市纷纷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也出现了上市公司发起的现代化管理体制的担保公司。但目前,这些担保机构在运作过程中常常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困难,这里就一种所谓的“不可撤销”担保问题作一阐述,并对实际工作提出相应建议。
   根据国际经验,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为70%—80%,其余部分由协作银行承担。我国设立担保体系之后,由于缺少明确的制度规范,担保机构实力过于弱小而缺乏有力的谈判地位,大多数银行都将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转嫁给了担保机构,不少担保机构被迫承担了100%的信贷风险。这一状况不仅造成担保机构责任与能力的不对等,也弱化了银行对企业的考察和评估,加大了整体风险。表现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当第三人(担保机构)同意以其信用为债务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时,银行通常采用把自己事先制定好的格式保证合同文书交由第三人签字同意的方式,成立保证合同。然而,保证人通过这些格式保证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几乎是清一色的不可撤销的担保。这些不可撤销的担保表现在银行和担保机构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的一系列条款,本文中以中国建设银行的保证合同为例,这种条款在其他银行的保证合同中也普遍存在。
  所谓不可撤销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所欠银行的贷款到期后还本付息之前,保证人仍应和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偿还义务,也就是说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其保证责任一直到债务人还本付息后才能被免除。不可撤销的(Irrevocable)”这一条款源于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这一旧的原则。在担保合同中规定这样一个条款在有些国家如英国,被认为是拒绝考虑担保人可能在某些方面有某种抗辩权,诸如债权人延长借款人到期应付贷款时间、解除抵押权或放弃某种权利,即债权人通过在担保合同中规定这样一个保证性条款,使担保合同成为一个独立的、非从属性的合同。在许多国际性的重大担保合同中,常常规定这些合同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这在国际贸易交往中,考虑到涉外等特殊因素,从而维护内国的主权和经济利益是十分有利的。但用在我国目前的国内担保中,恐怕是弊大于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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