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已经使用尚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
根据欧洲商标条例的规定,指明原产地的标志不能被注册为商标,因为它不具有显著性。但是规定中有一条例外“如果商标经过使用与其他类似商品和服务之间建立了显著性(区别性),该商标的注册不应适用第7(1)(b),(c),(d)被禁止”中国的
商标法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它仅把已经使用作为豁免条件,如“青岛”啤酒。而按照欧洲商标的规定,除非使用的结果使注册商标所代表的商品和服务具有排他的显著性,否则商标的已经使用不能作为注册CTM的条件。在ECJ的一个案例中,一个运动服的商标“CHEIMSEE”,也是德国一个有名的湖的名字,但是法庭认为“CHEIMSEE”作为运动服的名称已经用了相当长的时间,而且一般的消费者能认识到这个商标和某德国产品的直接联系,这个联系超过了它与这个湖的名称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使这个商标具有了显著性,因此它仍然可以被认为是有效的商标。这个案例表明商标的主要特点是它的显著性而不仅以它表明地理特征而被禁止。中国2001年修改的《
商标法》的第
11条规定了与欧洲商标条例相似的条款,但是它只是规定县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能作商标,而忽略地理名称的使用是否能建立起显著性。
一个英国内国商标的相反案例可以用来帮助解释这个问题。一个英国糖果公司,从1985年起用“TREAT”(招待)作为它的产品标志,并且在1992年把它注册为英国商标。后经欧洲法庭认为即使这个标志在注册前和注册后一直被使用了近十年,但是“TREAT”这个词是英语国家人民每天都用的常用词。公众不把它的当作商标特征使用,而往往会说 “用糖果招待”. (TREAT YOU SOME CANDY) 因此它不具有商标必需的显著作用.
不具显著性的姓名也很难被注册. 如SMITH, OVEN, TOM等,因为他们太普遍. 欧洲商标条例规定,如果一个人任何情况下使用他本人的姓名,不构成对一个与之姓名相同的注册商标的侵权. 因为人权优先.
4. 公共利益或道德
这方面ECJ的判例不多,因各国标准及语言不一.然而各成员国商标的例子并不鲜见.如英国曾拒绝了HALLELUJAH(哈利路亚)的注册.因为他是赞美上帝的用语.早先对VITASAFE用于维生素(VITAMIN)制品的商标的拒绝,理由之一是公众会误认为“维生素安全”是官方的建议.CHINATERM申请用于塑料及玻璃容器的商标也被禁止.理由是误导公众该商品是种瓷器(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