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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看欧洲法院对绝对禁止注册欧共体商标范围的解释

从案例看欧洲法院对绝对禁止注册欧共体商标范围的解释


孙文杰


【关键词】Community Trade Mark,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全文】
  从案例看欧洲法院对绝对禁止注册欧共体商标范围的解释
  在欧盟国家,商标处于平行的保护状态.欧盟各成员国的内国商标法保护该国注册商标,但内国商标法经修订现统一执行欧盟商标指导令的有关条款(1988年12月21日的第一次会议之指令)。而共同体商标(CTM)则需遵守1993第40/94号条例(欧洲商标条例)。共同体商标是指由欧洲统一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的在欧盟所有国家获统一保护的商标.
  
  欧洲法院系CTM争议的最终的解决途径。各国执行指导令发生歧义时也需以欧洲法院解释为准.在欧盟,无论是CTM还是内国商标,有三种情况下是被绝对禁止注册的.1.不符合商标定义的.2.不具可注册性的即无显著性的, 带有描述性的,普遍性的符号. 3.违反公共利益,道德,法律,欺骗性的或违背信用原则的.这些条款规定在条例第7条(适用于欧共体商标),商标令的第3条(适用于各内国商标)及各国依据该条修订的相应的内国商标法条文中.
   CTM在条例的第4条中被定义为:“一个欧共体商标可以包括任何表现为图形的符号,特别是单词,包括个人姓名、设计、字母、商品或包装的外形,条件是这些符号可以把一个供应商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供应商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各内国商标的定义与此相近但可能更详尽,从定义看商标的本质是其显著性.条例的第7条(1)(b)项又作出了进一步的重复解释:如果商标不具有足以区分的特性就不能被注册。条例的第7条(1)(c)项认定的描述性标志为:“它们不包括一些在商业上标明产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和生产日期或者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符号或标志。”这些标志由于具有描述性或普遍性的特征,因此不能被注册为CTM.第7(1)(d)规定不被注册的普遍性符号或标志还有:“在现行语言或现实中的习惯,以及以成为贸易惯例的.”“外形商标不得以商品的天然形状”等. 因上述规定较原则, 许多情况需欧洲法院解释.
  在中国,用英文字母或英文字母的组合来申请商标是被公司们广泛接受的,但是如果申请提交给欧洲商标注册机构时,应当注意其商标的描述性.例如jumbo(巨大),mini(细小), best(最好), 24hours service(24小时服务)或slimming & fit(苗条) 可能会被拒绝用来作健身设备的商标。一些情况显示在英国,这个母语是英语的国家,英文字母商标常引发问题,这些问题可能由法官作特别解释。现仅举几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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