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同上。
[11] 在英国则因为“议会主权”原则,不可能在理论上接受司法的违宪审查制度。最后通过把最高法院放在上议院,而使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在逻辑上成为议会的自我审查。 [12] 在卢梭式人民主权理论起源的法国,其1958年
宪法第3章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其代表和复决方式来行使这一主权”。
[13]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对卢梭主张的综述参见胡位钧《人民主权原则的思想内涵及其合理定位》,《江淮论坛》2002年第3期
[14]《列宁论政治和政治制度》,中共中央编译局马恩著作翻译室编。第524页,群众出版社,1984年。
[15]贡斯当曾对这种古典共和主义色彩的直接民主理想进行了批评,他区分了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 认为古代的自由主要存在于公共领域,人们视公共政治生活为最高的善。而现代自由则主要集中在个人生活中。换言之现代的公民只是一个“业余的公民”。而直接民主和议行合一的观念却停留在古代的自由观,对于人们流连在广场和会议厅当中的景观充满了浪漫的和刻舟求剑的想象。参见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商务印书馆1999年12月。
[16]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这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作为整体概念的“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代议制度完全是技术性和工具性的,议会作为主权受托人的概念没有丝毫体现。这正是人大代表选举的“镜象说”的
宪法上的理论来源。所以
宪法第
二条第二款接着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在这里,代议制度不仅降为工具,而且降为工具之一。直接民主的特征表现得非常明显。
[17] 刘军宁《大道容众,大德容下》,《共和,民主,宪政》179页。上海三联1998年12月
[18] 如上海市人大的代表数,就超过美国参众两院议员的总和还多300余人。第十届全国人大的代表人数为2985人。这和希腊直接民主下的公民大会(6000人)已无本质区别。即因为规模的限制而不可能进行任何有效的讨论。麦迪逊曾指出,无论一个共和国如何小,代表人数必须达到一定数目,以防止结党图谋。而无论一个共和国如何巨型,代表人数必须控制在一定数量。他认为理想的上限应该不超过600人。麦迪逊不无偏激的批评说,在希腊公民大会上,即便每个人都是苏格拉底,公民大会也只可能是一群暴徒。参见《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98年。世界各大国议员的最高人数也的确在600人左右。中华民国二年的众议院议员人数则为596人。麦迪逊指出,议员超过一定数量后,每增加议员就会阻碍代议制的目的,它使代议制的外貌看上去似乎更民主,事实上却更接近寡头政治。参见奥斯特罗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上海三联1999年6月。麦迪逊的这段话非常适用于对我国人大制度的评价,一方面是巨型议会的象征性,一方面事实上的立法权落入全国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