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议会主权”与代议士的专职化

  正是直接民主的乌托邦色彩,使全国人大制度在本质上成为一种象征性的政治图腾。代议士的业余化和代议士人数的众多则构成了这一象征性意义的必不可少的部分。同时因为党国体制的政治合法性建立在某种历史目的论的先验主义意识形态之上,这种意识形态与议会主权之下的代议制民主在政治共同体的逻辑上格格不入,存在着本质的冲突。如果浪漫的“人民主权”一旦落实为踏实的议会主权,这种冲突势必无法共存。但如果“人民主权”过于空洞,再配以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这两套吸星大法,执政党的意识形态便可以根据时代的变化随时调整,以各种姿势顺理成章的插入进来,填补空白。因此这种直接民主的象征性和空洞化对于党国体制的运作也是必不可少的。一是全国人大制度,一是党治,两种政治共同体模式的合法性都是倾斜而不完整的,但倒在一起,却形成了几十年来在政治上相对有效的支撑力量。
  季卫东先生将原社会主义阵营国家90年代以后从党国体制向自由主义宪政体制的转变,称之为“宪政的复权”[20]。近年来随着人大立法作用的逐步加强和立法工作的专业化程度(如2002年底提交人大审议的浩如烟海的民法典草案,令人无法对人大的短期会议制和非专业性人大代表的审议能力产生根本的怀疑)。学界和人大系统内部均开始出现尝试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呼声,而代议士的专职化必然涉及议会的常设制、代议士的精英化和议会规模问题,以及代议士的报酬等等。从而使人大代表成为真正的政治职业,并必然由此推动人大代表的差额竞选制度。在议会主权或议行合一观下的人民主权的背景下考察这一变化,我将代议士专职化问题视为宪政复权的一个有效途径。第一,它将导致从抽象的人民主权之下的象征性的直接民主,向着议会主权之下的代议制民主复权。从议行合一的苏维埃体制回到古老的英国代议制的方向上。第二,它将促使立法权从民意基础高度抽象的人大常委会向着具有直接民意基础的全国人大复权[21]。并有助于推动代议士的直选。第三,它将使建立在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之上的先验的代表说,向着建立在个人平等和自由之上的代议制的代表说复权。从而有望在前者的政治合法性危机之中平稳的接过合法性的火炬。
  
  
  王怡/2003-3-1于红照壁。
  
  --------------------------------------------------------------------------------
  [1] 参见蒋劲松《美英法德瑞以六国议会议员专职化》,《人大研究》2001年第10期
  [2] 一般代议制国家的议会均为常设机关,可以自行集会。梁启超曾将国会是否自行集会和会期长短视为立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的一大关键,参见梁启超《宪法的三大精神》,《梁启超法学文集》,中政大出版社2000年1月。1911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即规定“参议院得自行开会、集会和闭会”。现代各国则多由宪法直接规定议会开会期间,一般亦均在4月以上,如美国国会会期是12个月(两年内),日本国会是150天(1年内),英国议会是7个月(1年内),德国国会是25周(1年内),印度国会每年也不少于4个月。参见何鹏程《专职代表制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人大研究》2001年第11期(总第119期)。议会会期并可由议会决定得以延长。美国国会最长的年会记录曾达到365天(1941年)。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国会常会会期为4个月,从每年8月1日始,并可以延长至8个月。参见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商务馆1999年11月。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