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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主权”与代议士的专职化

  在“议会主权”之下,“人民主权”理论和甚至民主的概念其主要的功能在于对应于各种君权和神权统治,而为现代民族国家提供政治的合法性。而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与传统民主观念的一个巨大差异在于,宪政制度主要不是依靠“民主”的方式而是依靠分权的方式来实现对权力的制衡和一个有限政府的目标。议会主权下的代议制民主剔除了直接民主的幻想色彩和多数人暴政的危险,而为宪政主义的分权思路提供了可能。代议制从而构成了宪政主义的一个基础。
  然而议行合一的观点却并不满意于民意基础的政治合法性意义,而崇尚尽量让人民直接参政决政的直接民主的思路。这种思路同时也体现了对于公共政治生活的推崇[15]。这在我国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宪法文本中均有较明显的体现[16]。在英国式的议会民主制下,代议士被视为人民的受托人,议会主权的原则正是基于这种委托关系而产生。但在议行合一的人民主权思路下,“人民代表”不是被视为人民的受托人,而是与其他来自普通群众中的人民代表一道,构成一种直接民主的象征。有人将这种观点称之为“镜象论”[17],即所谓“选举”严格说并非一个产生代议士的委托过程,而是一个筛选的过程,就像因为只有一个去美国旅游的名额所以必须从十个人中选一个出来一样。选举的效果要使得议会像一个真实社会的“缩影”,有工人,有农民,有体育运动员,作家和军人等等。在议会主权和委托关系下,代议士必然要求是精英化的,而在议行合一的直接民主色彩下,却不需要甚至必须反对这种精英化(或职业化)。因为这将破坏代议机关作为社会镜象的象征性。当我们看见全国人大会场坐满了将军、官员、企业家和歌星,我们的确如同看见了整个社会的微缩景观。当我们听说官员们还在会议之外坚持办公,教师在会议期间还在紧张备课,我们也确能感到一种直接民主的风范和普通人直接参政议政的荣誉感。这是为什么人大代表长期被视为一种荣誉而非职责,为什么人大代表的名额要按照社会阶层的具体构成予以设计和分配,以及为什么人大代表数量如此庞大[18]而又全部兼职(业余代表)的深层次原因。因此非专职化的代议士制度,仅仅出现在实行议行合一原则的社会主义国家就不是一种偶然。值得注意的是英国的代议制政府有时候也被中国的学者们比附为“议行合一”[19],但这一看法完全忽视了议会主权和法治原则这两个排除直接民主色彩的英国宪政的根本特征。将议会下的内阁制与从巴黎公社直接民主实践当中引导出的“议行合一”的概念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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